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地位

民诉-14民诉诉案例题5 个采分点
题干
王某持泰兴公司15%股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将公司核心设备低价转卖给其关联公司。王某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起诉徐某均遭拒绝,遂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徐某向泰兴公司赔付。问: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结论:原告为王某,被告为徐某,泰兴公司列为第三人。理由:王某系为公司利益、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遭拒后以自己名义起诉,属股东代表诉讼;实施加害行为的徐某为被告,公司对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胜诉利益归属公司,故列第三人公司不是共同原告。徐某以王某恶意起诉为由反诉,主体同一、请求独立且有牵连,构成反诉,法院可以受理;但徐某要求泰兴公司支付服务费不构成反诉,公司仅系第三人而非本诉原告,主体不同一,徐某可另行起诉。《公司法》第189条《民事诉讼法》第59条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