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独任制的适用限制

民诉-07民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案例题8 个采分点
题干
某市A区法院受理邓某与姜某的名誉权纠纷,按普通程序审判后作出判决,驳回邓某全部诉讼请求。邓某上诉至该市中级法院,中院认为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且双方均同意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遂决定由审判员韩某独任审判。问题:中院这一做法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不合法。中级法院在第二审中适用独任制有严格范围:只能针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并且要求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还须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一审走的是普通程序,又以判决方式实体结案,明显不属于上述情形;程序适用条件由法律限定,当事人同意无法弥补,故中院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第二审,违反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41条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