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基本法的修改、解释与弹劾

理论法-43理论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客观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哪些选项错误?(多选) A. 香港特区立法会可修改特区基本法 B. 行政长官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特区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发回重议 C. 立法会四分之一议员动议指控行政长官严重违法渎职,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组成调查委员会任主席,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弹劾 D. 特区法院审案需解释基本法涉中央管理事务或中央特区关系条款且影响判决的,终局判决前该法院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参考答案
结论:本题选 A、D(两项表述错误)。香港特区制度 知识精要: 第一,“一国两制”的基础是“一国”,中央对特区高度自治的方针未变,但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须配合中央相关工作并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尽快自行立法一国是基础; 第二,基本法的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区立法会只能在自治范围内立法,无权修改基本法修改权归全国人大; 第三,特区法院审理案件需解释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事务或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且影响判决的,须由终审法院在终局判决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终审法院提请。 逐项判定:A 错,立法会无基本法修改权修改权;B 对,行政长官可发回立法会重议发回重议;C 对,四分之一动议、三分之二通过可决定弹劾弹劾程序;D 错,提请主体是终审法院而非“该法院”终审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基本法只由全国人大修改,解释须终审法院提请,弹劾走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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