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行为与不受案事项的界分

行政法-137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观题8 个采分点
题干
行政机关作出的哪些行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哪些事项被法律明确排除在外,判断一项行为能否进入复议与诉讼应以什么标准为准?
参考答案
受案范围以行为性质与实际影响定门槛,不按行为名称或文书形式判断。 第一,正面事项:处罚、强制、许可、征收补偿、保护职责、给付与行政协议均可诉可复议,列举之外只要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同样落入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2条。 第二,反面排除四类: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决定、法定最终裁决,复议亦不受理内部行为与民事调解《行政诉讼法》第13条。 第三,衔接规则:复议终局事项不得再向法院起诉;经复议后起诉的,维持则告原行为,改变则以复议决定为诉讼对象。判断口径:先问是否为行政行为,再问有无法定排除,末查特别终局安排《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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