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6 张

行政法-5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判断标准

常考 1/6
甲市监局约谈乙公司后责令其销毁食品原料,乙公司拒不履行;经书面催告无效,甲市监局责成下级机关作出强制销毁决定。乙公司对上述三项行为一并起诉,哪些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范围?
法院应当受理的只有强制销毁决定,即仅强制销毁决定可诉,约谈与催告均在受案范围之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第10项。可诉性的判断要件: 第一,具有处分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第二,具有外部性,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非过程性行为,已脱离程序链条而独立存在。 本案中,约谈仅为劝导性工作,未改变乙公司权利义务;催告仅为强制执行中的告知环节,二者都缺乏处分性,故约谈、催告不可诉。而强制销毁决定直接处分乙公司财产,强制销毁决定可诉,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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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53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常考 2/6
某市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出台《城市综合执法规定》,就本市无证摊贩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和救济途径作出统一规定。摊贩甲认为该规定侵害自己的权益,直接以该规定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① 法院不应当受理。 ②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2项,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发布、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的决定和命令,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③ 判断一份文件可否作为诉讼对象, 第一,看制定者是否为行政机关; 第二,看规制对象是否不特定; 第三,看其效力是否可反复适用。 ④ 本案中,市政府经授权出台的执法规定对全市无证摊贩统一适用,对象并不特定,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摊贩甲只是众多被规制者之一,与该文件之间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针对性,故其起诉不属受案范围。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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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54

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可诉

常考 3/6
2019年6月,甲公司经县市场监管局核准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林产品加工。同年8月,市政府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破坏性砍伐林木,遂致函县政府要求调查。甲公司能否就市政府致函县政府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甲公司不能起诉市政府的致函。该致函性质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欠缺外部性,因此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法条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8项。要件有三: 第一,发文与受文机关系上下级; 第二,内容属听取报告、督促履责等监督事项; 第三,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果。 本案中,市政府函请县政府调查甲公司砍伐林木一事,仅在两政府之间流转,未向甲公司送达、未改变其执照与经营范围,故未对甲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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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57

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常考 4/6
甲向乙公司订购钢化玻璃,卸运中玻璃倒塌致甲重伤死亡。区应急局报请区政府批复处理意见,区政府作出44号批复同意;应急局随后将该批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告知并送达乙公司。乙公司不服起诉。该批复能否进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该44号批复可以起诉。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2项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5项,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可诉。判断内部行为能否进入诉讼,须看三个要件: 第一,主体为行政机关; 第二,内容已向外部相对人输出; 第三,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本案中,批复原本只在区政府与应急局之间层报流转,尚未对外;但应急局将其作为处罚依据告知并送达乙公司,内部行为由此外部化,因而具备外部性与处分性,实际影响了乙公司的权益,可以起诉。受案范围行为名称叫批复还是决定不重要,关键看是否对外产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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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02

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常考 5/6
甲起诉乙市政府,请求撤销乙作出的同意甲建房的审批许可决定,并请求对乙制定并作为该许可依据的两个建房用地管理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法院应否受理该审查请求?受理后如何处理?
法院对甲的一并审查请求应予受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9条,处理规则为: 第一,该请求须在起诉行政行为时一并提出; 第二,被审文件须属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第三,文件合法的可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不合法的不得作为合法依据且需在裁判理由中说明; 第四,法院可向制定机关发出处理建议,必要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司法建议。 本案中,甲诉的是乙市政府作出的建房审批许可,两个文件均由乙制定并作为该许可的依据,故法院应受理并审查;若认为文件可能违法,应先听取乙的意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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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37

可诉行为与不受案事项的界分

必考 6/6
行政机关作出的哪些行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哪些事项被法律明确排除在外,判断一项行为能否进入复议与诉讼应以什么标准为准?
受案范围以行为性质与实际影响定门槛,不按行为名称或文书形式判断。 第一,正面事项:处罚、强制、许可、征收补偿、保护职责、给付与行政协议均可诉可复议,列举之外只要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同样落入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2条。 第二,反面排除四类: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决定、法定最终裁决,复议亦不受理内部行为与民事调解《行政诉讼法》第13条。 第三,衔接规则:复议终局事项不得再向法院起诉;经复议后起诉的,维持则告原行为,改变则以复议决定为诉讼对象。判断口径:先问是否为行政行为,再问有无法定排除,末查特别终局安排《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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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3 张

行政法-93

不动产行政案件的专属管辖

常考 1/3
甲在龙江市南湖区人民街道218号有旧房、新房各3间,均已登记。龙江市房管局将3间新房认定为违章建筑,决定变更该处产权登记,仅保留3间旧房。甲对该变更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问: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级别上,被告龙江市房管局属市政府部门,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身,故一审归基层法院受理,见《行政诉讼法》第14条、《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地域上,被诉的变更登记直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依《行政诉讼法》第20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要件为: 第一,被告不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第二,起因是行政行为致物权变动; 第三,不动产已登记以登记簿地为所在地。 本案行为注销了甲三间新房的产权,物权确有变动;登记簿载明房屋位于南湖区人民街道218号;被告亦非政府本身。故应由基层法院一审,即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专属管辖级别看被告、地域看房:被告不是政府归基层,房子在哪归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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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94

复议维持共同被告的级别管辖

常考 2/3
甲在乙市出差时被该市公安局扣留于其看守所。甲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后甲仍不服,向法院起诉。本案是否由中级法院管辖?
①本案不由中级法院管辖,应由基层法院受理。 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4条第3款。 ③要件: 第一,复议机关对原行为作出维持决定; 第二,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三,级别管辖按作出原行为的机关确定层级,复议机关的层级不抬高管辖法院。 ④套用:市政府维持了市公安局的扣留行为,二者共同当被告;被告中虽有市政府,但级别管辖仍以市公安局为准,归基层法院。故本案由基层法院审理,中级法院无管辖权。 口诀:复议维持双被告,级别管辖看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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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44

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确定

必考 3/3
行政诉讼中应当先确定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再确定由哪一地区的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及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地域管辖分别按什么标准认定?
管辖判断的顺序是先定级别、再定地域,不可倒置。 第一,级别:一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海关及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法》第15条。 第二,地域:以最初作出行为的机关所在地为准,经复议的亦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原告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19条;因不动产起诉的,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0条。 第三,两院以上有管辖权时原告可择一,向多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21条。判断口径:级别看被告与案件类型,地域看行为地或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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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加人9 张

行政法-58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认定

常考 1/9
甲与某县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因乙提出房屋权属异议,该协议被解除。甲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协议的通知无效。乙在本案中处于什么地位?
乙处于第三人地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同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却没有起诉的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要件有三: 第一,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二,本人未提起诉讼; 第三,经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 本案中,乙对补偿安置协议主张权属并使协议被解除,甲所诉的解除通知是一个行政行为,该解除直接影响乙的权益,乙又没有起诉,故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利害关系+未起诉=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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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59

复议机关逾期未决时的被告确定

常考 2/9
甲经营餐馆,因营业执照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以案情复杂为由长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甲遂向法院起诉。问:本案被告应如何确定?
不一定为市政府。被告取决于起诉对象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 复议机关逾期未决时, 第一,须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 第二,以原告选择的起诉对象定被告; 第三,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本案甲不服吊销执照申请复议,市政府长期未决,属于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甲若诉原吊销行为,被告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若诉市政府不履行复议职责,被告方为市政府。复议不作为的被告 起诉原行为告原机关,起诉不作为告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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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60

派出所越权关押的被告确定

常考 3/9
甲持横幅到县生态环境局门前抗议,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以恢复办公秩序为由将其强制带离,关押于派出所三日,期间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甲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甲起诉时的适格被告是景田县公安局而非人民路派出所。《行政诉讼法》第26条要求以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则把派出所的决定权限定在警告与五百元以下罚款。判断路径为: 第一,派出所仅有警告和低额罚款决定权; 第二,限制人身自由的关押超出该授权种类; 第三,越出种类的行为后果归于所属公安机关。 本案中,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将甲强制带离并关押三天,全程未出示任何文书,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在其所能决定的处罚种类之列,属种类越权;该行为按所属机关自身行为对待,故甲应起诉县公安局。幅度越权告派出机构,种类越权告所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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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61

复议维持时的共同被告

必考 4/9
2006年,甲取得云杉省山南市政府核发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证。2009年,该市政府接连发布《公告》《补充公告》,要求持原有合法证照的经营者重新登记并另行交费。甲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甲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谁?
该案被告为山南市政府与云杉省政府,二者构成共同被告。依《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原行为的,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为被告。要件有三: 第一,争议已经行政复议处理; 第二,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 第三,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一并列为被告。 本案中,甲因《公告》《补充公告》申请复议,云杉省政府维持该行为,未予改变,故山南市政府与云杉省政府须共同应诉,复议机关不因维持而丧失被告资格。维持决定不等于复议机关免责维持则双被告,改变则复议机关单独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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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62

复议维持案件的诉讼参加人

常考 5/9
甲系乙公司保安,值勤中因见义勇为受伤,乙公司认为不属工伤。甲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作出视同工伤认定书。乙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乙公司起诉请求撤销并责令重作。问:本案诉讼参加人应如何确定?
乙公司为原告,区人社局与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甲为第三人。乙公司原告、区人社局与区政府共同被告、甲第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 第一,主张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者起诉,须与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二,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原机关与复议机关同为被告; 第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者可作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认定书给乙公司课以工伤赔付义务,故其原告适格;区政府维持区人社局的认定,二者系维持型共同被告;甲系受伤职工,认定结果直接决定其工伤待遇,故其第三人适格。 原告看利害关系,被告看复议结果,第三人看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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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06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常考 6/9
甲因采光受影响起诉,请求撤销规划主管部门乙核发给建筑公司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法院通知丙参加诉讼。问:丙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丙作为被许可人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属本案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依《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举证;依《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者可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要件为: 第一,诉讼地位为第三人,并非被告; 第二,合法性举证归被告,由作出行为的机关负担; 第三,第三人举证是权利而非义务,不行使不产生败诉后果。 本案中,甲因采光受损起诉请求撤销规划许可,乙是作出许可的机关,须就许可合法性举证;丙只是被许可人,不负证明许可合法的义务,但可自行举证,或依《行政诉讼法》第41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负举证责任,但可自行举证或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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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19

复议维持案件的审理对象

常考 7/9
甲骑电动车未戴头盔,被县交管局当场罚款50元。甲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处罚数额相当,维持了原决定。甲起诉。问:本案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什么?
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原罚款决定与复议维持决定两者的合法性,法院应当一并审查、一并裁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5条第1款,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的,作出原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一并审理。要件为: 第一,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 第二,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 第三,法院须把原行为与复议决定合并审理并同时裁判。 本案中,县政府复议后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相当,维持罚款决定,故县交管局与县政府为共同被告,审理对象含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与复议维持决定。复议维持共同被告复议维持后原行为与复议决定一并审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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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29

复议维持案件的共同被告

必考 8/9
甲市政府授权住建局与乙燃气公司签订天然气项目合作协议,乙取得区域经营授权后未依约完成投资建设,也办不下燃气经营许可证。甲市政府催告后,未听证即发文收回该授权。乙不服,向丙市政府申请复议,丙市政府维持。乙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应以甲市政府与丙市政府为共同被告。本案属复议维持情形,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须一并应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且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为的,作出该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要件有三: 第一,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第二,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 第三,被诉对象含原行为与复议决定。 本案中,乙公司先向丙市政府申请复议,丙市政府决定维持;被诉原行为由甲市政府作出,故甲、丙两市政府应作为共同被告应诉,复议维持、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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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56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先行

必考 9/9
某检察机关发现监管部门对共享单车企业挪用用户押金的行为监管不作为,公共利益受损。问:检察院能否直接起诉该监管机关?
不能直接起诉。程序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诉前检察建议是必经前置程序,先建议后起诉;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起诉人,不是普通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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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5 张

行政法-103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常考 1/5
9月8日,区交通管理局以无证非法营运为由对甲罚款2万元,并扣留其车辆。甲不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告只承担有限的举证义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 第一,提供证据与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须提交处罚的事实证据与规范依据; 第二,原告无合法性证明义务,相对人享有举证权利但无需证明处罚违法; 第三,提交起诉条件证据,起诉时须证明符合法定条件; 第四,对损害事实举证,主张赔偿者应就所受损害提供证据。 本案区交通管理局以无证非法营运为由对甲罚款2万元并扣车,应就该处罚的事实、程序与依据举证;甲只需提交符合起诉条件的材料,并就罚款、扣车造成的损失举证。故处罚合法性由被告证明,损害事实由原告举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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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04

被告在诉讼中补充证据的条件

常考 2/5
甲与乙斗殴,致乙轻微伤,某县公安局对甲处行政拘留十日。甲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甲起诉后,在诉讼中首次主张自己未满十六周岁且系初次违法,不应执行行政拘留,被告遂申请补充收集证据。法院可否准许?
可以准许被告补充证据。被告在诉讼中原则上无权自行取证,本案属于例外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 第一,原告或第三人提出理由; 第二,该理由未在行政程序中主张; 第三,经人民法院准许。 本案甲在诉讼阶段才首次主张自己未满十六周岁、系初次违法,处罚与复议环节均未涉及,属诉讼中首次提出的理由;被告为此申请补证,法院可以准许补充证据。行政诉讼被告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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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05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举证责任

常考 3/5
甲向区住建局申请公开某购物广场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区住建局答复称不属本机关公开,并告知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获取。甲认为其未履职,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后起诉。本案中甲与区住建局分别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之诉中,原告与被告分别承担举证责任。依《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要件为: 第一,原告须证明起诉条件成立; 第二,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还须证明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被告对拒绝公开决定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第四,被告应就拒绝的根据及告知说明理由举证。 本案中,甲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区住建局书面答复称该信息非本机关公开范围并告知另向他机关获取,甲经复议维持后起诉。甲提交申请书及答复即可证明起诉条件与曾提出申请;区住建局则须举证其答复的合法依据与告知说明。故拒绝公开的合法性由区住建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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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07

被告逾期举证的后果

常考 4/5
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乙(小吃店)营业执照过期仍营业,责令其关闭店铺并罚款1万元。乙不服诉至法院,甲于9月5日收到起诉状副本,9月23日才提交处罚证据。法院应否采纳该证据?
对甲逾期提交的处罚证据,法院不应当采纳,逾期证据不予采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被告负举证责任; 第二,举证期限十五日; 第三,逾期须有正当理由; 第四,逾期视为无相应证据。 本案中,甲于9月5日收到起诉状副本,举证期限至9月20日届满,其直至9月23日才提交处罚证据,且未说明正当理由,属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故法院不予采纳,被诉处罚决定因此可能被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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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47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与举证期限

常考 5/5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在被告、复议机关与原告之间分配,被告逾期提供证据又会引起什么后果?
行政诉讼中被告须以证据与依据证明被诉行为合法。 第一,一般案件由被告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告反证不成立不免除被告责任。 第二,复议维持且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时,原行为合法性由原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举证,复议决定合法性由复议机关单独承担。 第三,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证据,有正当事由可申请延期,获准后于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补交;无正当理由逾期即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涉第三人权益且其举证除外。 第四,原告仅负初步证明责任,起诉不作为须证明已提出申请,被告应主动履职除外。判断口径:先定主体与行为类型,再核期限,最后看逾期与第三人补证;依据见《行政诉讼法》第34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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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与受理7 张

行政法-95

起诉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

常考 1/7
甲以丙区政府为被告向乙市中级法院起诉,乙市中院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不立案,也未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甲不服,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甲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受诉法院对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起诉人有权直接向上一级法院寻求救济。要件: 第一,受诉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未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第三,起诉人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本案中,乙市中院以不属受案范围为由不作处理,既未立案亦未裁定,符合该情形;上一级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自行立案审理,也可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起诉与受理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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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96

经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

常考 2/7
年满七十岁的甲认为区民政局发放的抚恤金低于规定标准,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并送达,甲于2月18日收到决定书,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甲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不服复议决定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要件为: 第一,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第二,期限起算点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 第三,须在十五日内提出起诉。 本案中甲先申请复议,区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并送达,甲2月18日收到决定书、2月25日即起诉,间隔仅七日,尚在法定十五日期间内,故起诉未超期,法院应予受理。 复议维持后起诉的起算点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而非知道行政行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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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14

口头起诉与立案登记程序

常考 3/7
甲乙就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执不下,镇政府裁决归乙。甲不服,向县法院口头起诉,法院要求必须交书面起诉状;甲补齐后,法院又以证据欠缺为由拒收;甲再次补交,工作人员以未经复议为由口头告知不予立案。问:法院行为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① 法院三处处理均违反法定程序,属违法。三处处理均违法 ②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行政诉讼法》第51条。 ③ 第一,当事人写起诉状有困难时可口述起诉,法院记入笔录并出具凭证,口头起诉权; 第二,起诉状有欠缺的,须指导释明并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须以书面裁定方式决定不予立案,书面裁定不予立案。 ④ 本案甲本可口头起诉,法院强令书面提交;补交材料后未释明即拒收;最终仅口头答复不予立案。故法院侵犯口头起诉权、未履行指导释明义务、未作书面裁定告知。立案登记制不予立案须书面裁定,仅口头答复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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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15

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期限计算

常考 4/7
2024年5月,甲驾车未系安全带被交警大队罚款500元并收到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未告知起诉权与起诉期限。2025年1月8日甲才得知起诉期限为六个月。甲拟于1月15日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甲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4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漏告起诉期限的,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期限之日起算,并以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为最长界限。要件有三: 第一,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 第二,自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算; 第三,受知道行政行为起一年限制。 本案交警大队送达罚款决定书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甲于2025年1月8日才得知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距其知晓罚款决定未满一年,故1月15日起诉仍在法定期间内。 漏告诉期:从知起算,一年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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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16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与不予立案救济

常考 5/7
县生态环境局向乙工厂颁发排污许可证,工厂下游居民丙担心其排污污染生活用水,起诉请求撤销该证。法院接收诉状后当场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若法院最终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丙应如何救济?
法院不得拒绝接收起诉状。当场难以认定起诉条件的,须先收下诉状、开具注明收到日期的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立案与否;期限届满仍难以判断的,应先予立案。法院最终裁定不予立案的,丙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原告不服可以上诉;《行政诉讼法》第85条规定,对一审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要件: 第一,接收诉状并出具收件凭证; 第二,七日内决定立案与否; 第三,期满难以判断即先行立案; 第四,不予立案裁定可上诉。 本案丙起诉时法院当场无法判断,仍须接收起诉状并出具凭证;七日内仍无法判断的,应先行立案;若最终裁定不予立案,丙可依法上诉。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先收状、七日内定、难判断先立案,不予立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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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21

一审改变行为后的撤诉准许条件

常考 6/7
甲将乙打伤,县公安局对甲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元。甲不服起诉。一审中,县公安局撤销了罚款部分,甲拟申请撤诉,乙表示反对。问:县公安局能否在一审中撤销罚款决定?法院应否裁定准予撤诉?
县公安局可以改变被诉罚款决定,但法院不应准予撤诉。《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宣判前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行政诉讼撤诉规定》第2条进一步列明准予撤诉的四项条件。 第一,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 第二,改变不违法不越权,不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已改变并书面告知法院; 第四,第三人无异议。 本案中,县公安局一审中撤销对甲的罚款决定,属依法改变被诉行为;甲申请撤诉,但第三人乙明确反对,第三人异议阻却准予,四项条件未全部具备,法院不应准许撤诉并应继续审理。一审改变行为后的撤诉准许被告可在一审中改变被诉行为,但第三人提出异议时法院不得裁定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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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45

起诉期限与立案受理

必考 7/7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诉期限应从何时起算、最长受多少年保护,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如何处理,法院应在多长时间内决定是否立案?
起诉程序的门槛体现为期限限制与立案审查两项先算期限、再审立案。 第一,一般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行政诉讼法》第46条。 第二,经复议起诉:不服复议决定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行政诉讼法》第45条。 第三,未告知起诉期限: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一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 第四,最长保护期:不动产案件自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其他案件五年,超过的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46条。 第五,立案:符合条件应当在七日内登记立案,不符合的裁定不予立案《行政诉讼法》第51条。判断口径:先定知悉时点,再看是否经过复议,最后以一年及五年、二十年上限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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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6 张

行政法-117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类型

常考 1/6
甲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某信息,该局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甲申请复议获维持后起诉,一审法院以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为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问:该适用是否正确?当事人反对时法院能否直接适用?简易程序有哪些类型?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正确,当事人反对时法院亦可径直适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简易程序分法定简易与协定简易两类。要件: 第一,属一审案件且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第二,具备法定情形,即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当场作出、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或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第三,协定简易还须经当事人各方同意。 本案系甲针对区市场监管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起诉,正落入法定简易的第三类情形,故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无不当;该情形无需当事人同意,其反对不影响法院径行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法定看当场、二千元、信息公开;协定须各方同意,法定不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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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18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

常考 2/6
甲市政府违法强拆乙的房屋,乙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中,甲市政府负责人因公无法出庭,全权委托律师应诉,未指派本机关工作人员到庭。问:该应诉安排是否合法?
甲市政府仅由律师到庭的应诉安排不合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8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要件为: 第一,负责人负有出庭应诉义务,原则上须亲自到庭; 第二,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第三,禁止仅委托律师出庭,外聘代理人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的应诉地位。 本案中,甲市政府负责人以公务为由不出庭,本应指派本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到庭,实际却只作全权委托给律师,未派工作人员出庭,故其应诉主体不合法,法院可记录在案,并可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不出庭须派本机关工作人员,仅委托律师应诉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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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20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限与送达

常考 3/6
甲酒后破坏路边公共设施,被县公安局罚款500元。甲起诉,县法院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立案56天后才判决驳回请求,当日以电子邮件发送判决书。甲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县法院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问:本案审理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本案一审有超审限、违法送达裁判文书、重审违法适用简易程序三处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83条、《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3款、《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3条第1款。 第一,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审限45日; 第二,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只能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及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文书,裁判文书须依法送达; 第三,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重审禁止简易程序。 本案中,甲起诉后同日立案,至第56日才判决,已逾45日;判决书当日以电子邮件发出;发回重审后县法院仍用简易程序。三处程序均违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口诀:四十五日必审结,裁判文书正式送,发回重审走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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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46

简易程序适用与审理规则

常考 4/6
行政诉讼中哪些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在审判组织、送达方式、举证期限和审理期限上有何特别之处,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时应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只适用于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加速审理方式,无需当事人同意《行政诉讼法》第82条。 第一,法定情形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具体包括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及政府信息公开三类,其他一审案件经各方同意亦可。 第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传唤、通知可用口头、电话、短信等简便方式,但以简便方式发出的开庭通知,当事人未确认收到或缺乏已收证据的,不得缺席判决。 第三,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经法院准许,最长不超过15日;须自立案起45日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行政诉讼法》第83条。 第四,发现不宜适用的,裁定转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重新计算《行政诉讼法》第84条。判断口径:先看审级与法定情形,再核特别规则,最后看是否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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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66

行政诉讼调解的禁区与例外

必考 5/6
某行政处罚明显偏重,企业起诉后法官建议双方调解降低罚款数额。问:本案能否调解?依据是什么?
可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因为行政职权是法定公权力,不能拿来交易。但三类例外可以调解: ①行政赔偿; ②行政补偿; ③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60条)。 本案处罚偏重属于裁量幅度内的选择问题,落入第三类,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调三类共同点:都有处分空间——赔多少、补多少、裁量幅度内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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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67

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常考 6/6
戴某请求民政局支付抚恤金被拖延,起诉后生活陷入困境。问:能否申请先予执行?
可以。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行政诉讼法》第57条)。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先予执行是给付之诉的专属工具:撤销之诉、确认之诉没有「先行给付」的对象,不适用;启动是申请,不是法院依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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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方式7 张

行政法-98

行政协议的无效确认

常考 1/7
甲市政府与乙公司签订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接该项目的试运行。乙公司按约履行,甲市政府始终未履行己方义务,乙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若该合同存在重大且违法情形,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与《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2条,此类协议适用确认无效的判决规则。 第一,协议性质属行政协议; 第二,违法达到重大且明显程度; 第三,无撤销或补正余地。 本案中,甲市政府与乙公司签订项目合同,把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交由乙公司实施,该合同属行政协议;若其存在重大且违法情形,已超出可撤销范围,法院应作出确认无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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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08

二审对遗漏赔偿请求的处理

常考 2/7
甲驾车撞伤行人,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甲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一审判决撤销处罚却未处理赔偿请求,甲提起上诉。问:二审审理后认为不需赔偿的,应如何处理?
二审应当判决驳回甲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倒回一审重来。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9条第4款,该情形由二审直接处理。要件为: 第一,一审遗漏赔偿请求; 第二,二审审查认定不予赔偿; 第三,由二审作出驳回判决。 本案中,甲起诉时一并提出赔偿主张,一审只撤销了拘留处罚,对该附带请求未作处理,属诉讼请求被漏判;二审审理后认定行政机关依法不负赔偿责任,即依法不应赔偿;故二审直接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既不必撤销原判,也无需发回重审。 漏赔看二审:不应赔即驳回,应赔先调解、调不成只就赔偿部分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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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09

程序违法强拆的确认违法判决

常考 3/7
某县政府责令甲限期拆除其未取得规划许可的钢架大棚,甲不拆,县政府送达强制拆除通知书后即组织人员将大棚拆除。甲不服起诉。问:法院审理后认为县政府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何种判决?
对已执行完毕的违法强拆,法院应作确认违法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行政诉讼法》第76条。 第一,被诉行为行为违法; 第二,该行为已实施终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撤销已无实际意义; 第三,确认违法之余可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有损失的还应判令赔偿。 本案县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拆除甲的大棚,属程序违法;大棚已被夷平,标的物已灭失,无从撤销。故应确认违法,并视情判令补救、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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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10

原行为合法而复议决定违法的判决方式

常考 4/7
甲因涉嫌嫖娼被区公安分局罚款1000元,甲认为其行为尚未实施,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并施压要求撤销原处罚。区政府审理后作出维持决定,但作出时已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法院审理认为原处罚决定合法。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结论:法院应当撤销区政府的复议决定,同时对甲就罚款决定提出的诉请不予支持。撤销复议决定、驳回原行为诉请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6条第5款。要件为: 第一,原行为合法,即被诉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二,复议决定违法,如逾期作出、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为一并审理一并裁判。 本案中,罚款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罚款决定合法区政府逾期才作出维持决定;复议逾期属程序违法故甲请求撤销罚款不能成立。原行为合法而复议决定违法的判决方式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撤销复议决定并驳回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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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48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与适用

必考 5/7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如何判断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依据行为类型与是否经过复议、复议改变或维持,选择适用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撤销、变更、履行或给付判决?
五个合法要件是认定违法的标尺,先定合法性,再按行为类型与复议情况选判决。 第一,作为类行为看主体、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有无明显不当,缺一即违法。 第二,违法但撤销无意义的,判确认违法;属重大且明显违法且原告申请的,判确认无效。 第三,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款额认定确有错误的,可判变更,也可撤销。 第四,不作为成立的,能履行的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需调查裁量的判重作,负给付义务的判履行。 第五,经复议维持的,须将原行为与复议决定一并审查后分别判决。判断口径:先找被诉行为,再定合法性,最后看复议有无改变或维持。参见《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诉讼法》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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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52

变更判决与禁止不利变更

必考 6/7
某局对甲罚款五万元,甲起诉后法院认为处罚明显不当,最多值两万元。问:法院能否径行判决变更为两万元?
可以。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诉讼法》第77条),不必撤销后责令重作。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如受害人乙也起诉要求加重处罚,法院对甲加重就不受禁止不利变更限制。 记忆:能直接改就改,但原则上只能往对原告有利的方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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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70

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必考 7/7
甲不服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申请一并解决与乙的补偿款分配民事争议。问:法院能否一并审理?
可以。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61条)。启动靠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并审。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等民事裁判生效再恢复。一并审理的,应当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分别判决,两类请求不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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