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112
复议加重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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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审查后将罚款数额提至15万元。甲起诉,法院撤销该罚款决定并判令赔偿,查明原罚款造成资金占用损失3000元,复议加重部分新增1500元。赔偿义务机关为谁?各自赔偿多少?
赔偿义务机关由原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承担,二者分别就自己致损的部分负责。
《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就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其要件为:
第一,
原机关已作出侵权行为;
第二,
该行为经过复议程序;
第三,
复议决定加重损害。
本案套用:罚款10万元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甲作出,属原侵权行为,致资金占用损失3000元;县政府复议提升至15万元,新增损害1500元,构成加重。故该局赔偿3000元,县政府赔偿1500元,
按各自致损部分分别计算,
复议机关不承担原行为致损部分。
国家赔偿 复议加重不使复议机关对全部损害负责,只担加重部分。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行政法-123
再审改判无罪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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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嫌犯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县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甲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甲继续申诉,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并当庭释放。甲申请国家赔偿,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赔偿义务机关是市中院。依
《国家赔偿法》第21条,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原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须承担赔偿义务。其构成要件为:
第一,
再审程序已经启动并作出裁判;
第二,
改判无罪;
第三,
原生效裁判系该法院所为。
本案中,甲由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上诉,市中院
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方为生效裁判,一审判决并未生效;省高院经申诉
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义务即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市中院负担,县法院与原批准逮捕机关
不列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行政法-151
国家赔偿的范围与义务机关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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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哪些人身权、财产权损害可以请求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哪些情形国家不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又如何确定?
国家赔偿以
职权行为造成法定损害为前提,先划范围再定义务机关。
第一,行政赔偿覆盖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殴打虐待等人身权损害与违法处罚、违法征收等财产权损害;但
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受害人自己致损不赔
《国家赔偿法》第3条。
第二,司法赔偿限于
错拘错捕错判与违法执行,即错拘错捕错判且刑罚已执行、刑讯逼供、违法查封冻结
《国家赔偿法》第17条。
第三,行政赔偿
谁行使职权谁赔偿,共同行使职权的共同赔偿,受托致害由委托机关赔;司法赔偿中错拘错捕各归决定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由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1条。判断口径:先看是否属可赔情形、有无免责事由,再按行为归属定义务机关。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