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范围与要件2 张

行政法-111

违法行使职权致人伤亡的国家赔偿

常考 1/2
甲酗酒闹事,派出所民警乙、丙欲将其带回所内处理,甲不从并与乙推搡,被推倒后头部撞击水泥地,送医途中死亡,鉴定为颅内出血。甲之父申请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应否对甲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其要件为: 第一,行为主体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行为发生于行使职权过程; 第三,行为违法并致人伤亡。 本案中,乙、丙系派出所民警,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二人为处理甲酗酒闹事而将其带回,处于执行职务过程;推搡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致甲摔倒颅内出血死亡,违法行使职权、因果关系成立,故应由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甲虽抗拒,但其自身过错并非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受害人过错不当然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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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63

侵犯人身自由与生命健康的赔偿计算

必考 2/2
某公民被违法拘留十日,另一公民被违法行政拘留致伤残。问:人身自由赔偿金如何计算?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上限是多少?
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33条),违法拘留十日按十日计算。 ②侵犯生命健康权(《国家赔偿法》第34条):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有被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数字只有两组:人身自由、误工按日均工资;五倍是误工上限,二十倍是残疾、死亡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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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3 张

行政法-112

复议加重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

常考 1/3
甲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审查后将罚款数额提至15万元。甲起诉,法院撤销该罚款决定并判令赔偿,查明原罚款造成资金占用损失3000元,复议加重部分新增1500元。赔偿义务机关为谁?各自赔偿多少?
赔偿义务机关由原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承担,二者分别就自己致损的部分负责。《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就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其要件为: 第一,原机关已作出侵权行为; 第二,该行为经过复议程序; 第三,复议决定加重损害。 本案套用:罚款10万元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甲作出,属原侵权行为,致资金占用损失3000元;县政府复议提升至15万元,新增损害1500元,构成加重。故该局赔偿3000元,县政府赔偿1500元,按各自致损部分分别计算,复议机关不承担原行为致损部分。国家赔偿 复议加重不使复议机关对全部损害负责,只担加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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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23

再审改判无罪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常考 2/3
甲涉嫌犯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县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甲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甲继续申诉,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并当庭释放。甲申请国家赔偿,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赔偿义务机关是市中院。依《国家赔偿法》第21条,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原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须承担赔偿义务。其构成要件为: 第一,再审程序已经启动并作出裁判; 第二,改判无罪; 第三,原生效裁判系该法院所为。 本案中,甲由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方为生效裁判,一审判决并未生效;省高院经申诉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义务即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市中院负担,县法院与原批准逮捕机关不列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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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51

国家赔偿的范围与义务机关

常考 3/3
国家赔偿中,哪些人身权、财产权损害可以请求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哪些情形国家不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又如何确定?
国家赔偿以职权行为造成法定损害为前提,先划范围再定义务机关。 第一,行政赔偿覆盖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殴打虐待等人身权损害与违法处罚、违法征收等财产权损害;但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受害人自己致损不赔《国家赔偿法》第3条。 第二,司法赔偿限于错拘错捕错判与违法执行,即错拘错捕错判且刑罚已执行、刑讯逼供、违法查封冻结《国家赔偿法》第17条。 第三,行政赔偿谁行使职权谁赔偿,共同行使职权的共同赔偿,受托致害由委托机关赔;司法赔偿中错拘错捕各归决定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国家赔偿法》第21条。判断口径:先看是否属可赔情形、有无免责事由,再按行为归属定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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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程序4 张

行政法-122

行政赔偿请求的一并提出与受理

常考 1/4
甲开办的造纸厂被举报违法排放污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排污并停产整顿,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问: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如何处理?甲在一审法庭辩论时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又应如何处理?
本案甲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诉行为可能违法并致损的,法院应告知甲一并提出。依《国家赔偿法》第9条,赔偿请求人可于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4条明确,一审庭审终结前提出的,法院一并处理。 第一,被诉行政行为可能违法且造成原告损害; 第二,该请求在一审庭审终结前提出; 第三,该请求符合起诉条件。 本案中,市监局责令甲停产整顿,法院若认定该处理可能违法并致甲损失,即应履行告知义务;甲于法庭辩论时提出,一审程序尚未终结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受理并合并审理,无须另案起诉。行政赔偿请求的一并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先告知;原告于一审庭审终结前提出且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合并审理,不得要求其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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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50

行政赔偿的单独起诉与一并提起

常考 2/4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或者尚未确认违法时,当事人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对一并提出负有何种告知义务,提出时间与时效又如何把握?
定性:行政赔偿请求走哪条路径,取决于行政行为是否已经确认违法。 第一,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须先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在其逾期不作为后,才可向法院单独起诉索赔,并须符合一般起诉条件《国家赔偿法》第9条、《国家赔偿法》第14条。 第二,行为未被确认违法的,径直诉请赔偿,法律视为一并提起,随行政诉讼或复议一并审理。 第三,原告漏提而法院判断可能存在赔偿时,应当告知原告可一并主张,此为法院释明义务。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应予受理,宣判前提出的由法院裁量;二审、再审提出则先调解,不成告知另案起诉。判断口径:先看违法是否已确认,再核先行处理与《国家赔偿法》第39条的两年时效,最后定单独抑或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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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77

赔偿费用的支付程序

常考 3/4
李某拿到确认公安机关违法并判决赔偿的生效判决书。问:他向谁申请领取赔偿金?多久能拿到?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兜底而不是机关自掏腰包。程序: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37条)。即请求人最多在约二十二日内经两个环节拿到钱。申请对象是赔偿义务机关而不是财政部门;凭的是生效法律文书,不是自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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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79

强拆违法后的一并赔偿

必考 4/4
县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李某房屋,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违法。李某想主张房屋及室内物品损失。问:赔偿请求怎么提?房屋和物品损失谁来举证?
①路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国家赔偿法》第9条)——李某可在确认违法之诉中一并主张,法院一并审理;也可先向县政府索赔,被拒或对数额不服再单独起诉。 ②举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由被告举证;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8条)——强拆时未依法登记保全室内物品的,损失认定转向被告。一并提出最经济:同一诉讼解决确认违法与赔偿两个诉求;室内物品损失常因机关未保全而由机关吃举证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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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2 张

行政法-124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常考 1/2
甲在家中卖淫,乙上门接受服务,公安分局接举报出警将二人控制。乙不断挣脱,民警将其左腿打成骨折;执法中又摔坏甲的一台数码相机,内存的甲与已故父母的唯一合照无法复原。问:乙、甲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甲不能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项、《国家赔偿法》第35条。要件: 第一,须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职务侵权; 第二,被侵害的须限于人身权; 第三,须达到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程度。 本案民警在执法中将乙殴打致骨折,属职权行为侵害人身权且后果严重,乙可主张;甲仅相机被摔坏,属财产权受损,未侵害人身权,不满足赔付前提,故不能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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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25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与数额

常考 2/2
甲在路边摆摊售货时,城管执法人员因甲表达不满将其殴打致重伤,甲至今生活无法自理。甲以人身权受侵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问:甲能否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可以,数额如何确定?
甲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与《国赔精神损害解释》第8条。 第一,须为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人身权; 第二,精神损害须达后果严重; 第三,损害与行为间须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执法人员因甲申辩即动手殴打,属违法职权行为;甲被殴致重伤、生活无法自理,后果特别严重;伤情直接源于殴打,因果关系成立。赔偿数额可在人身自由赔偿金与生命健康赔偿金之和的五成以上酌定。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权受损且后果严重才有抚慰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两项赔偿金合计五成以上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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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与追责2 张

行政法-113

国家赔偿后的追偿与追责

常考 1/2
民警甲、乙执勤时欲将酗酒闹事的丙带回派出所,丙不从,与甲推搡;扭推中丙倒地撞头,送医途中死亡,鉴定为颅内出血。丙之父申请国家赔偿。公安机关赔偿后,对涉案民警应如何处理?
对涉案民警,公安机关赔偿后应当追偿并依法追责: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民警,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时追究刑责。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对个人追偿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已实际赔付; 第二,民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三,损害发生于行使职权过程。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向丙之父实际赔付,甲、乙的推搡行为发生在其执勤带回审查过程,属职务行为;若查明甲推倒丙系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应向甲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并由有关机关给予处分,犯罪则追究刑责;若仅为一般过失,则不予追偿。国家赔偿追偿追偿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一般过失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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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78

赔偿后的追偿:对象与费用分担

常考 2/2
某公安分局因民警王某刑讯致人伤残被判赔偿三十万元。问:分局能否向王某追偿?追什么?还要怎么处理王某?
可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16条)。追偿对象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由机关自担;追偿的是费用而非全部赔偿额;追偿与处分并行不悖,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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