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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与效力5 张

行政法-42

行政协议的可撤销情形

常考 1/5
甲与乙行政机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事后主张签约系受乙胁迫,且补偿明显偏低,遂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可以判决撤销该行政协议。依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4条,并参照《民法典》第150条:一方主张订立协议时受胁迫、欺诈,或对协议内容有重大误解、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据此诉请撤销的,法院查证属实即可撤销。要件为: 第一,争议标的属行政协议; 第二,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 第三,原告请求撤销。 本案中,甲与乙机关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甲系在乙胁迫下签约,意思表示不自由,补偿对价又明显失衡,且已起诉请求撤销,故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行政协议四类可撤销情形: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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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97

行政协议未获批准的效力确认

常考 2/5
某市市监局与乙公司签订行政协议,法律规定该协议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审辩论终结前,该协议仍未取得批准。问: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未生效。依《行政协议规定》第13条,凡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先经其他机关批准才生效的行政协议,直到一审辩论终结之前尚未办妥批准手续的,法院应确认其未生效。 第一,标的属行政协议; 第二,法律明定此类协议须批准生效; 第三,该期限届满仍未获批。 本案中,市监局与乙公司所签协议系行政协议,法律明确要求报市政府批准后才生效,直到一审辩论终结之时仍未取得批准,批准程序未完成,故应作确认未生效的判决。行政协议未获批准的效力须批准生效的行政协议一审辩论终结前未获批的,法院确认其未生效,而非确认无效或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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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99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协议属性

常考 3/5
甲户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与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人口六人(未含甲之女婿乙),甲户领取补偿款并腾房。协商中甲多次要求将乙列为安置人口被拒,甲、乙起诉。该协议性质如何?
该《安置协议》应定性为行政协议。依《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条,行政协议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第一,一方为行政机关; 第二,目的在于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 第三,内容含行政法上权利义务; 第四,经协商合意订立。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属行政机关,为推进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与甲户商定安置人口、补偿面积并签约,系履行征收管理职责;协议直接确定安置与补偿事项,具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甲户领取补偿款并腾房,双方均已实际履行。故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相关争议按行政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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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01

行政协议的单方变更与撤销判决

常考 4/5
甲与区政府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交出房屋并被拆除。区政府以甲已在另一片区享受过安置、本次属重复安置为由,通知变更协议、不再给予房屋安置。甲不服,诉请撤销该变更行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变更行为,原协议继续有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诉讼法》第78条,单方变更行政协议属可诉的行政行为,法院须审查其合法性: 第一,变更须有法定或约定依据; 第二,变更事实须有充分证据; 第三,变更须经正当程序,告知相对人并说明理由,不得减损其依约取得的权益。 本案甲已按约交出房屋并被拆除,区政府仅凭甲曾在另一片区享受安置、本次系重复安置即取消房屋安置,该事实认定缺少充分证据与规范支撑,构成主要证据不足,变更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并恢复原协议履行,保障甲依约取得的安置利益。行政协议单方变更单方变更三查:有依据、有证据、走程序,缺一则撤销并恢复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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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49

行政协议的识别与管辖举证

常考 5/5
行政协议的认定范围、被告如何确定、协议管辖约定有何限制,起诉期限与举证责任又应如何区分把握?
行政协议须先定性,排除民事协议与内部协议后按行政案件审理。 第一,范围限政府特许经营、征收征用补偿、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保障性住房租售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五类法定行政协议。 第二,原告为相对人及权益受损的利害关系人,被告为行政机关或其委托机关,行政机关不得反诉。 第三,无约定时按被告、级别、地域定管辖;约定须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不得违反级别与专属管辖,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第四,单方变更、解除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履行适用民事时效。 第五,行政机关证明用权合法,原告证明撤销、解除事由,履行争议由负履行义务一方举证。判断口径:先定协议类型,再看争议偏行政还是合同,实体可参照民事合同规范。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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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规则4 张

行政法-55

违法变更行政协议的复议救济

常考 1/4
县政府与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依法拆除其房屋后,认为补偿标准过高,自行修改协议部分条款并按新条款履行;甲认为财产权益受损,拟申请救济。甲能否就县政府的变更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甲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在协议已生效、房屋已拆除后单方改动条款,构成违法变更行政协议,此类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11条第13项。要件上: 第一,争议对象须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订立的行政协议,如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行为方式是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协议内容; 第三,变更缺乏法定或约定依据,未与相对人协商一致。 本案中,县政府与甲订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行政协议;县政府以补偿标准过高为由自行修改条款,既无法律根据,也未取得甲同意,并按新条款履行,减损了甲依原协议取得的补偿利益。故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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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00

行政协议的诉讼时效

常考 2/4
乙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甲使用的涉案土地为闲置地,双方随后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动工日期与竣工期限。甲认为约定的动工日期早于协议订立之日,且乙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诉请法院解除该补充协议。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本案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不按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处理。依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5条、《民法典》第188条: 第一,先看诉的对象,针对不依法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协议的,属不依法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之诉; 第二,履行之诉的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不套用六个月起诉期限; 第三,一般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本案甲以乙未按约履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属履行争议,未按约定履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适用三年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起算。行政协议先定诉的性质,再算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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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68

行政协议违约的判决方式

必考 3/4
市政府与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拒不支付约定的财政补贴。问:法院应如何判决?若政府合法解除但未补偿呢?
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行政诉讼法》第78条)。拒不支付补贴属于未按约定履行,判继续履行支付并赔偿损失。 ②被告变更、解除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两条责任线分清:行政机关违法违约是赔偿,合法变更解除是补偿;补偿是合法行为的损失填补,赔偿是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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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81

特许经营协议的单方解除与判决

必考 4/4
市政府与燃气公司签订二十年特许经营协议,两年后以政策调整为由收回特许经营权,未给任何补偿。问:收回行为的性质?公司如何救济?法院应如何判决?
①性质:收回特许经营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除(变更)行为——协议行政机关虽有单方解除权,但须有公共利益需要等法定依据,且应对协议相对方的损失依法补偿。 ②救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燃气公司可以直接起诉(协议纠纷不在复议前置范围),主张撤销收回决定或请求赔偿、补偿。 ③判决:被告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判决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变更、解除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判决给予补偿(《行政诉讼法》第78条)。两条判决线:违法解除→赔偿;合法解除→补偿。政策调整若确属公共利益且程序合法,是补偿而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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