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止的程序性行为性质

行政法-130行政法延伸模拟提升题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系公司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未认定责任。甲之父乙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以缺少确定性结论为由作出《中止通知》,乙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中止通知》属于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
参考答案
该《中止通知》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并非终局性的实体处理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第3款,认定工伤需以司法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相关结论未作出前,认定时限中止。其要件有三: 第一,依附于工伤认定程序而存在; 第二,不终局处分权利义务,不直接确认或否定工伤; 第三,仅为等待前置结论而暂时停顿。 本案中,甲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认定事故责任,工伤认定所必需的前置依据欠缺;人社局据此暂停审查、等待结论,只在程序上中断时限,未对甲的工伤资格作实体判断。乙申请恢复未获准许,该通知仍属程序性行为,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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