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3 张

行政法-171

合理行政:比例原则的三阶审查

必考 1/3
行政机关为查处轻微占道经营,决定查封经营者全部经营场所并扣押全部货物。问:该手段是否符合合理行政原则?
不符合。合理行政的核心是比例原则,三阶审查: ①适当性:手段须有助于目的达成; ②必要性:多种可选手段中选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即最小侵害; ③均衡性:手段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获公益显失均衡。轻微占道经营却查封全部场所、扣押全部货物,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违反必要性要求。规范载体:《行政强制法》第5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法》第5条,处罚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记忆:能不用就不用,要用用最轻,轻重要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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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72

合法行政: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

必考 2/3
某市政府规章规定,对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问:该规定是否合法?违反了行政法的哪项原则?
该规定不合法,违反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含两层: ①法律优先:行政机关的活动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②法律保留: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其他规范无权规定。《立法法》第11条明确法律保留事项,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等税收基本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一概无权涉足法律保留事项,题眼出现「规章/文件设定拘留或涉税基本制度」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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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73

程序正当、高效便民与诚实守信

必考 3/3
某公司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后,因地方产业政策调整,生态环境部门径行吊销该许可且未给任何补偿。问:违反了哪些行政法原则?
①违反诚实守信(信赖保护):依法取得的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许可;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但由此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径行吊销且不予补偿,双重违法。 ②程序上未经告知、听证即作不利决定,违反程序正当; ③高效便民要求便利当事人,一次告知补正。合法撤回≠无偿:只要是行政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就要补偿,别把它和违法赔偿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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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与授权委托5 张

行政法-158

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与期间

必考 1/5
某公务员受到记大过处分。问:处分期间多久?期间内能否晋升职务和工资档次?
处分共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法》第62条)。受处分期间: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公务员法》第64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记大过=十八个月是记忆易错点;开除没有处分期间,它直接解除任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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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59

公务员复核与申诉的路径

常考 2/5
某公务员对撤职处分不服。问:他有哪些救济途径?期间如何计算?
①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 ②对复核结果不服,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③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申诉(《公务员法》第95条)。期限上,原处理机关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可延长但不超过三十日(《公务员法》第96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这是内部救济,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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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60

国务院的组成与会议制度

常考 3/5
关于国务院的组织与决策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实行集体负责制;乙:常务会议由各部部长组成。
甲乙都错。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组织法》第5条)。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组织法》第7条):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常务会议只有四人+总理层级,各部部长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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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62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分

必考 4/5
某县政府想在偏远乡镇设立区公所,某市政府想在开发区设立街道办事处。问:分别由谁批准?两者是派出机关还是派出机构?
区公所由县、自治县政府在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自治区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三者都是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5条)。派出机构则是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分支,如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不是独立的一级政府分身。批准主体是高频考点:街道办由上一级政府批准,不需要人大决定;开发区管委会不是派出机关的法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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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65

授权与委托:谁行为、谁担责

必考 5/5
某县住建局将其执法事项交由其下属事业单位行使,该事业单位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问:责任由谁承担?
由县住建局承担。判断分两步: ①看有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自己承担责任,独立作被告与复议被申请人; ②无授权即是委托——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为,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诉讼法》第26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事业单位无授权依据而以自己名义处罚,属无效的假授权,责任回到委托机关。看名义定责任:授权的真名义是自己的,委托的假名义还是委托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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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识别与效力4 张

行政法-07

内部行政行为的认定与外部化

常考 1/4
安徽省政府转发《通知》,要求全省75家烟花爆竹企业不分规模一律关闭退出,24家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后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以文件仅发给下级机关、属内部行为为由不予受理。问:《通知》可否认定为内部行政行为?
《通知》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第一,文件虽名为通知,但其相对方与省政府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只是管理关系,凡针对管理对象作出的行为都不会是内部行为。 第二,从内容看,《通知》调整的是管理对象的业务行为,而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 第三,通知虽发至下级机关,属内部指令,但多数地方政府已直接据此实施关闭、退出等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利益产生实际影响,且申请人已经知悉其内容,故该行为在事实上已外部化并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解释为内部行为。《行政复议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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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08

建房用地审批未核实户籍即属违法

常考 2/4
村民甲与其妻乙申请个人建房用地,报送的审批表将已迁出本村的女儿丙列为家庭成员,填报的户籍在册人口与有效人口均为两人。镇政府审批同意了该用地申请。问题:镇政府的审批行为是否合法?
不合法。镇政府审批个人建房用地,须核实审批表填报的户籍人数与家庭成员情况;该表把已迁出本村的人列入家庭成员,填报人数与真实户籍状况不符,镇政府未予查实即作同意,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据此作出的许可不能成立,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乡镇政府对宅基地用地申请负实质审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 审批必先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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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26

具体行政行为的识别四要件

常考 3/4
甲房屋位于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通告范围内。甲申请公开项目立项与环评材料,发改局逾期不答复,甲起诉;后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甲未按期搬迁,县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甲诉请赔偿财产及精神损失。问:本案中的征收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征收决定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判断时看四项特征。 第一,行政性,须由行政机关以行政职权作出; 第二,对象特定,指向可确定的相对人或标的物; 第三,处分性,直接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 第四,对外效力,对行政机关之外的相对人产生约束力。 本案中,县政府为建设用地需要发布征收通告,系行使行政职权;通告针对甲所在小区的房屋,标的明确而非泛指;该通告使甲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并形成补偿关系,对甲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且对外生效。故该征收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识别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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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30

工伤认定中止的程序性行为性质

常考 4/4
甲系公司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未认定责任。甲之父乙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以缺少确定性结论为由作出《中止通知》,乙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中止通知》属于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
该《中止通知》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并非终局性的实体处理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第3款,认定工伤需以司法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相关结论未作出前,认定时限中止。其要件有三: 第一,依附于工伤认定程序而存在; 第二,不终局处分权利义务,不直接确认或否定工伤; 第三,仅为等待前置结论而暂时停顿。 本案中,甲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认定事故责任,工伤认定所必需的前置依据欠缺;人社局据此暂停审查、等待结论,只在程序上中断时限,未对甲的工伤资格作实体判断。乙申请恢复未获准许,该通知仍属程序性行为,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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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抽象行为)2 张

行政法-157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处罚、许可、强制

必考 1/2
某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对违反本地招商承诺的企业设定罚款两万元的处罚,并设定一项前置审批。问:该文件是否合法?
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创设三件事: ①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16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②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7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③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10条: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三部法律的口径一致:设定权的地板是规章,红头文件只能执行上位法,不能自己创设罚款、审批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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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61

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制定权限

常考 2/2
某部委在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以部门规章设定减损企业权利的义务。某设区的市政府规章设定了一项行政许可。问:是否合法?
都不合法。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立法法》第91条)。 ②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就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和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立法法》第93条)。设区的市规章没有许可、处罚的设定权,只能执行与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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