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07
内部行政行为的认定与外部化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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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转发《通知》,要求全省75家烟花爆竹企业不分规模一律关闭退出,24家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后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以文件仅发给下级机关、属内部行为为由不予受理。问:《通知》可否认定为内部行政行为?
《通知》不属于
内部行政行为。
第一,文件虽名为通知,但其相对方与省政府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只是管理关系,凡
针对管理对象作出的行为都不会是内部行为。
第二,从内容看,《通知》调整的是管理对象的业务行为,而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
第三,通知虽发至下级机关,属内部指令,但多数地方政府已直接据此实施关闭、退出等
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利益产生
实际影响,且申请人已经知悉其内容,故该行为在事实上已
外部化并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解释为内部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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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08
建房用地审批未核实户籍即属违法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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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甲与其妻乙申请个人建房用地,报送的审批表将已迁出本村的女儿丙列为家庭成员,填报的户籍在册人口与有效人口均为两人。镇政府审批同意了该用地申请。问题:镇政府的审批行为是否合法?
不合法。镇政府审批个人建房用地,须核实审批表填报的户籍人数与家庭成员情况;该表把已迁出本村的人列入家庭成员,填报人数与真实户籍状况不符,镇政府未予查实即作同意,属
认定事实不清、
主要证据不足,据此作出的许可
不能成立,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
乡镇政府对宅基地用地申请负实质审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 审批必先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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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26
具体行政行为的识别四要件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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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屋位于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通告范围内。甲申请公开项目立项与环评材料,发改局逾期不答复,甲起诉;后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甲未按期搬迁,县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甲诉请赔偿财产及精神损失。问:本案中的征收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通告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条、
《行政诉讼法》第12条,征收决定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判断时看四项特征。
第一,
行政性,须由行政机关以行政职权作出;
第二,
对象特定,指向可确定的相对人或标的物;
第三,
处分性,直接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
第四,
对外效力,对行政机关之外的相对人产生约束力。
本案中,县政府为建设用地需要发布征收通告,系行使行政职权;通告针对甲所在小区的房屋,标的明确而非泛指;该通告使甲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并形成补偿关系,对甲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且对外生效。故该征收
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识别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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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30
工伤认定中止的程序性行为性质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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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公司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未认定责任。甲之父乙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以缺少确定性结论为由作出《中止通知》,乙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中止通知》属于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
该《中止通知》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并非终局性的实体处理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第3款,认定工伤需以司法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相关结论未作出前,认定时限中止。其要件有三:
第一,依附于工伤认定程序而存在;
第二,不终局处分权利义务,不直接确认或否定工伤;
第三,仅为等待前置结论而暂时停顿。
本案中,甲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认定事故责任,工伤认定所必需的前置依据欠缺;人社局据此暂停审查、等待结论,只在程序上中断时限,未对甲的工伤资格作实体判断。乙申请恢复未获准许,该通知仍属程序性行为,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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