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题干
甲因采光受影响起诉,请求撤销规划主管部门乙核发给建筑公司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法院通知丙参加诉讼。问:丙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答案
丙作为被许可人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属本案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依《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举证;依《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者可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要件为:
第一,诉讼地位为第三人,并非被告;
第二,合法性举证归被告,由作出行为的机关负担;
第三,第三人举证是权利而非义务,不行使不产生败诉后果。
本案中,甲因采光受损起诉请求撤销规划许可,乙是作出许可的机关,须就许可合法性举证;丙只是被许可人,不负证明许可合法的义务,但可自行举证,或依《行政诉讼法》第41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负举证责任,但可自行举证或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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