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越权关押的被告确定

行政法-60行政法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持横幅到县生态环境局门前抗议,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以恢复办公秩序为由将其强制带离,关押于派出所三日,期间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甲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
甲起诉时的适格被告是景田县公安局而非人民路派出所。《行政诉讼法》第26条要求以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则把派出所的决定权限定在警告与五百元以下罚款。判断路径为: 第一,派出所仅有警告和低额罚款决定权; 第二,限制人身自由的关押超出该授权种类; 第三,越出种类的行为后果归于所属公安机关。 本案中,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将甲强制带离并关押三天,全程未出示任何文书,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在其所能决定的处罚种类之列,属种类越权;该行为按所属机关自身行为对待,故甲应起诉县公安局。幅度越权告派出机构,种类越权告所属机关

答案默认遮住——先回忆,再点答案区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