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改变行为后的撤诉准许条件

行政法-121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将乙打伤,县公安局对甲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元。甲不服起诉。一审中,县公安局撤销了罚款部分,甲拟申请撤诉,乙表示反对。问:县公安局能否在一审中撤销罚款决定?法院应否裁定准予撤诉?
参考答案
县公安局可以改变被诉罚款决定,但法院不应准予撤诉。《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宣判前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行政诉讼撤诉规定》第2条进一步列明准予撤诉的四项条件。 第一,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 第二,改变不违法不越权,不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已改变并书面告知法院; 第四,第三人无异议。 本案中,县公安局一审中撤销对甲的罚款决定,属依法改变被诉行为;甲申请撤诉,但第三人乙明确反对,第三人异议阻却准予,四项条件未全部具备,法院不应准许撤诉并应继续审理。一审改变行为后的撤诉准许被告可在一审中改变被诉行为,但第三人提出异议时法院不得裁定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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