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登记与不予立案救济

行政法-116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县生态环境局向乙工厂颁发排污许可证,工厂下游居民丙担心其排污污染生活用水,起诉请求撤销该证。法院接收诉状后当场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若法院最终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丙应如何救济?
参考答案
法院不得拒绝接收起诉状。当场难以认定起诉条件的,须先收下诉状、开具注明收到日期的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立案与否;期限届满仍难以判断的,应先予立案。法院最终裁定不予立案的,丙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原告不服可以上诉;《行政诉讼法》第85条规定,对一审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要件: 第一,接收诉状并出具收件凭证; 第二,七日内决定立案与否; 第三,期满难以判断即先行立案; 第四,不予立案裁定可上诉。 本案丙起诉时法院当场无法判断,仍须接收起诉状并出具凭证;七日内仍无法判断的,应先行立案;若最终裁定不予立案,丙可依法上诉。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先收状、七日内定、难判断先立案,不予立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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