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附带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法-85行政法小案例 / 行政复议法案例题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超出规划范围修建停车棚,被县规划局责令自行拆除。县政府未经催告即径行拆除,致甲未及搬离的电动车等财物损毁。甲不服拆除行为申请复议,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因强拆造成的财物损失,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① 本案强拆所致财物损失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县政府承担。 ②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44条:申请人在复议中一并主张行政赔偿的,本应自行提交受损害证据,但该证据因被申请人一方原因无法取得时,举证责任转由被申请人负担。 ③ 要件有三: 第一,申请人已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第二,申请人就损害事实客观上无法举证; 第三,举证不能须因被申请人原因所致,例如证据由行政机关控制或因其违法拆除而毁损。 ④ 本案中,甲在复议时一并请求赔偿;车棚及未搬离的电动车等物系县政府未催告即拆除而损毁,物品清单与损失范围的证据均落在拆除方一侧,甲的举证不能由拆除程序违法所造成。故应由县政府举证,其举证不能时推定损失成立。赔偿请求的举证倒置

答案默认遮住——先回忆,再点答案区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