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带离扣留的性质认定

行政法-28行政法行政强制法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乙公司销售过期食品,该局接报后未处理也未答复。甲手持扩音器在乙公司门口大声呼喊指责。民警到场将甲强制带离现场,并暂时扣留在派出所。问:民警将甲强制带离并暂时扣留,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参考答案
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同条第3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则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为前提。区分要件: 第一,目的是制止违法、控制危险扩大; 第二,手段是暂时限制人身自由; 第三,没有在先的生效行政决定。 本案中甲在乙公司门前用扩音器呼喊,民警当场将其架离并短暂留置,指向的只是止住呼喊、不让现场秩序继续恶化,人身自由的受限是临时的,且此前没有任何责令甲履行义务的决定,缺少可供强制履行的义务,故只能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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