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5 张
行政法-28
强制带离扣留的性质认定
常考
1/5
甲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乙公司销售过期食品,该局接报后未处理也未答复。甲手持扩音器在乙公司门口大声呼喊指责。民警到场将甲强制带离现场,并暂时扣留在派出所。问:民警将甲强制带离并暂时扣留,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同条第3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则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为前提。区分要件:
第一,目的是制止违法、控制危险扩大;
第二,手段是暂时限制人身自由;
第三,没有在先的生效行政决定。
本案中甲在乙公司门前用扩音器呼喊,民警当场将其架离并短暂留置,指向的只是止住呼喊、不让现场秩序继续恶化,人身自由的受限是临时的,且此前没有任何责令甲履行义务的决定,缺少可供强制履行的义务,故只能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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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29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要件
常考
2/5
甲驾车在地铁站提供短途摆渡,被区交管局交警乙携协管员丙查获。二人扣押车辆及车载货物,未当场交付清单与决定书,事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车辆委托停车场保管,三个月后才对甲罚款,甲缴2000元保管费后还车。该扣押措施有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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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30
当场实施强制措施后的补批义务
常考
3/5
甲经营一家饮品店,县市场监管局例行检查时发现其制作饮品所用的珍珠、西米露、布丁等原料均已过期,为防止继续用过期原料制售饮品,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这些材料。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后应当如何处理?
当场扣押后,执法人员
应当补办批准手续,不得使扣押长期处于无批准状态。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19条,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强制措施须遵循三步:
第一,须存在
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先书面报批的事由;
第二,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
补齐批准手续;
第三,负责人审查后认为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
应当立即解除。
本案中,甲店内的过期原料正被用于制售饮品,风险迫在眉睫,
属紧急当场扣押;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批,
限时完成补批;负责人不认可扣押的,则须立即解封并返还原料,
不批即解除。
行政强制措施记忆: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补办批准、不批准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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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31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常考
4/5
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举报发现,辖区内某工厂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仍大量生产并对外销售药品。为尽快制止,该局委托邻近的乙区公安分局对该厂厂房及机器全部查封。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查封权委托给乙区公安分局,
不合法。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17条、
《行政强制法》第22条,查封属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确认的行政机关在自身权限内实施。要件有三:
第一,主体须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第二,须在
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三,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其他机关、组织均无权代为实施。
本案中,甲区局为尽快制止无证制售药品,把查封权交给乙区公安分局,
委托行为无效;乙区公安分局并非该查封事项的法定实施主体,亦无相应职权,其查封
超越职权,故查封违法。
行政强制措施的委托禁止委托即主体违法,受托机关有无执法资格不影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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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64
查封扣押的保管责任与费用
必考
5/5
交通局扣押非法营运车辆后委托停车场保管并收取保管费,停车场保管不善致车辆丢失。问:保管费该谁出?车辆损失谁赔?
①保管责任: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
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委托
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
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
追偿(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车辆丢失由交通局先赔车主,再向停车场追偿。
②保管费用
由行政机关承担,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没有法律依据。
③
没有违法行为、财物与违法行为
无关、期限届满等情形,应当
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并立即退还财物(
《行政强制法》第28条)。
先行赔付的主体永远是行政机关,不能让当事人直接找保管人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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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7 张
行政法-26
加处罚款与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
常考
1/7
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擅自设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卫生局对其作出没收药品一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万元、责令立即改正的处理,并告知逾期不缴罚款每日加处百分之三。问:加处罚款与责令立即改正各属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
两者均属行政强制行为。其中加处罚款属行政强制执行里的间接执行,责令立即改正则归入行政强制措施。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2条、
《行政强制法》第12条。
就加处罚款而言:第一,须先存在生效的金钱给付决定,
以基础行政决定为前提;第二,须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
因逾期不履行而启动;第三,以不断累加的金钱负担给当事人施压,
间接施压促其履行,故它并非一项新的处罚。
就责令改正而言:其功能是制止违法、避免危险扩大,
目的在于制止违法控制危险;并具非惩罚性与暂时性,
具有非惩罚性与暂时性,因此属于强制措施而非处罚。
本案中,卫生局对甲罚款一万元并限十五日内缴纳,同时责令立即改正;甲逾期不缴即每日加处百分之三,
逾期按日加处百分之三;而责令改正针对的是甲无证行医的持续状态,
指向持续违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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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27
收回廉租房决定的强制执行定性
常考
2/7
《市廉租房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廉租房后连续六个月未实际居住的,市房管局有权作出收回决定。甲取得廉租房后连续六个月未在房内居住,市房管局接举报查实后,直接派人进入该空置房屋更换门锁、收回房屋。问:该行为属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
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其要件:第一,存在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第二,相对人未按期履行该决定;第三,由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实现决定内容。本案中,甲取得廉租房后连续六个月未实际居住,市房管局依条例有权作出收回决定,甲并未自行交还房屋;市房管局派人进入该空置房屋更换门锁、收回房屋,正是强制实现收回决定,故属于执行行为而非强制措施;纵有程序瑕疵,程序瑕疵不影响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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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花溪区江段违规捕鱼,渔业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限15日内缴纳,并告知逾期每日按罚款3%加处罚款。问:该加处罚款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每日按罚款3%加处罚款不是行政处罚,而属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依法加处罚款。其要件为:
第一,存在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
第二,当事人逾期未履行;
第三,加处标准已告知当事人。
本案中,甲被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元、限15日内缴纳,该罚款构成金钱给付义务;甲逾期未缴且加处标准已告知,加处仅为督促履行,数额随原罚款封顶,不具有独立惩戒性,故不属于行政处罚。
加处罚款、滞纳金同属执行罚,数额不得超出原金钱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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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34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法律设定
常考
4/7
某市地方性法规授予市建设委员会对违法建筑的自行强制执行权。甲的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市建设委员会遂自行组织强制拆除。市建设委员会自行强制执行是否合法?
结论:
该自行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13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须有法律根据:
第一,强制执行权
仅能由法律创设;
第二,法规等规范
无权授予自行执行权;
第三,法律未作授权时
应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中,市法规仅属地方性法规,
其授权条款越权无效;甲逾期未拆且法律未授权建委自行执行,故
建委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行政强制设定权地方性法规、规章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专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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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36
乡镇政府无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常考
5/7
甲在集体土地上擅自搭建房屋,村民举报后,县规自局核实并责令甲限期拆除。甲逾期未拆,小溪镇政府认为其态度恶劣,直接组织人员将该房屋强制拆除。镇政府是否有权强制拆除?
镇政府
无权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68条,此类强拆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作出
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
第二,当事人
逾期仍不拆除;
第三,须由
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乡镇政府不在被授权之列。
本案中,县规自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针对甲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甲逾期未拆,此时执行主体只能是县级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小溪镇政府径行组织强拆,
超越法定职权,且
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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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37
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与送达程序
常考
6/7
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发现甲公司会所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当场责令其改正;复查时甲公司仍在营业,消防机构拟作出强制停产停业的决定。问:该强制停产停业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消防救援机构不能未经催告径行作出强制停产停业决定,
须先书面催告。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35条、
《行政强制法》第36条、
《行政强制法》第37条、
《行政强制法》第38条,强制执行须经催告、陈述申辩、决定、送达四个步骤。
第一,
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第二,
充分听取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与证据进行复核;
第三,
逾期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
催告书及决定书直接送达。
本案中,消防机构已责令甲改正,复查时甲仍处营业状态,属经催告仍不履行;但仍须先书面催告、听取甲的意见,并将文书直接送达甲,方可作出强制停产停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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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33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与实施程序
必考
7/7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谁有权强制执行,又须经过哪些法定步骤、受哪些时间与方式上的限制?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
执行权法定,主体与程序均须有法律依据。
第一,法律未授予执行权的机关只能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明确授权者才可自行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13条。
第二,启动前须
书面催告,载明履行期限、方式、金额并告知陈述申辩权,申辩应当充分听取;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才能
作出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实施受
时间与方式的禁止约束:夜间与法定节假日不得执行,情况紧急除外,也不得以停水停电停热停气逼迫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可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但
加处罚款不超本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类义务可
代履行。判断口径:先查授权定主体,再查催告决定送达,末查禁止性限制
《行政强制法》第43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