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39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处理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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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社会救助领域的政府信息,乙市政府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径行作出驳回决定。乙市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确?
乙市政府直接驳回申请的做法
不合法。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申请内容不明确时,行政机关不得径行驳回,应当先走补正程序。要件有三:
第一,
给予指导和释明,就申请指向的信息范围、表述方式作出解释与引导;
第二,
限期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即自收到申请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且只告知一次,不得分次反复要求;
第三,
说明补正事项和期限,把需补正的具体内容与合理补正期限一并告知,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才视为放弃申请。
本案中,甲申请的是社会救助类政府信息,该事项客观存在且可以特定,
并非无从查找;乙市政府未作任何解释引导,
未给补正机会,径行驳回,程序违法,该决定
应予撤销。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行政法-40
政府信息公开的征询与区分处理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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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请乡政府公开5号、210号两份处分某企业资产的文件。5号文件涉第三人乙的商业秘密,乡政府仅口头征询乙意见,乙不同意公开,乡政府仍决定公开且未告知理由。210号文件部分涉国家秘密但可区分处理,乡政府为省事全部不公开。乡政府的做法哪些错误?
乡政府的做法
三处均属违法。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
第一,须
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只作口头征询不合程序;
第二,第三方有正当理由反对且不公开不损公共利益的,应
不予公开并告知决定;
第三,涉密文件可分割的应
区分处理,公开可公开部分并对保密部分说明理由。
本案中,乡政府对乙仅口头征询,
征询程序违法;乙明确反对后仍公开5号文件、未告知乙决定与理由,
公开行为违法;210号文件部分涉密但可区分,乡政府整体拒绝公开,
违反区分处理义务。
记忆顺序:先书面征询,再尊重异议,最后区分处理。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行政法-131
邮寄申请信息公开的收到日期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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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EMS向市住建局邮寄申请,要求公开某房屋的房地产原始登记凭证,住建局于1月11日签收。住建局2月9日作出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附房产证复印件,甲不服经复议维持后起诉。问:如何确定住建局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
市住建局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即其签收邮件之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第2项,凡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签收之日即为收到申请之日。要件有三:
第一,申请系以邮寄方式提交;
第二,行政机关已实际签收该邮件;
第三,以签收日期而非作出答复之日为准。
本案中,甲用EMS寄交查询房地产原始登记凭证的申请,住建局于1月11日签收并有签收凭证可查,签收事实与日期明确;其后2月9日作出告知书、复议决定的送达等时间点,均不改变收到申请之日的认定。邮寄申请信息公开的收到日期以签收之日为收到之日,作出告知书或送达复议决定的日期均不影响该认定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
行政法-135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与救济
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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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材料补正、第三人权益与检索无果等情形,须在什么期限内答复,当事人不服又如何救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依法按期答复,逾期不补正的
视为放弃申请。
第一,内容不明确的,七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和期限,补正后重算答复期。
第二,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应
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其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表态由机关权衡;不公开将重大影响公益的可公开并告知;能区分的
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并说明理由。
第三,检索确无该信息的
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重复申请不再处理。答复期二十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最长二十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判断口径:信息提供不收费,数量频次超出合理范围的可收
信息处理费;对不予公开或不作为不服须
复议前置,先复议再起诉
《行政复议法》第23条。
三个动作任选:先「遮住答案」回忆整段 → 「遮关键词」抠得分词 → 「填空判定」逐空默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