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与范围3 张

行政法-38

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常考 1/3
甲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公开某景区改造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该报告系滨海市生态环境局编制并报送省厅。省厅答复:请向滨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获取,并告知该局联系方式。省厅的答复是否合法?
省生态环境厅的答复合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第1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5项,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不属本机关职责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确定负责机关的还应告知其名称与联系方式。要件为: 第一,公开义务归制作机关; 第二,不属本机关职责须说明理由; 第三,能确定负责机关须告知其名称和联系方式。 本案中,该环评报告由滨海市生态环境局编制并报送,制作机关即该局,公开主体为制作机关;省生态环境厅未制作亦未保存该信息,非本机关负责公开,其告知甲改向市局申请并提供联系方式,说理与指路均已到位,故答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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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34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与范围

常考 2/3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如何确定负责公开的主体,又该怎样判断所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
定性: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法定不公开为例外。 第一,主体按制作、保存机关确定,共同制作的信息由牵头机关公开,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可在权限内履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 第二,绝对不公开的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国家秘密及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经济与社会稳定的同样不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 第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但第三方同意或公共利益需要时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 第四,内部事务、过程性信息及执法案卷,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判断口径:先定主体,再核不公开情形,无例外即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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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55

内部事务信息与过程性信息

必考 3/3
某公民申请公开市政府某次会议的讨论记录与市局的内部人事管理流程。问:这两类信息能否拒绝公开?
可以不予公开。 ①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②过程性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理由:内部事务信息不直接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过程性信息过早公开会妨碍内部真实表达。条文用的是「可以不予公开」而非一律不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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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处理·答复4 张

行政法-39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处理

常考 1/4
甲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社会救助领域的政府信息,乙市政府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径行作出驳回决定。乙市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确?
乙市政府直接驳回申请的做法不合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申请内容不明确时,行政机关不得径行驳回,应当先走补正程序。要件有三: 第一,给予指导和释明,就申请指向的信息范围、表述方式作出解释与引导; 第二,限期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即自收到申请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且只告知一次,不得分次反复要求; 第三,说明补正事项和期限,把需补正的具体内容与合理补正期限一并告知,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才视为放弃申请。 本案中,甲申请的是社会救助类政府信息,该事项客观存在且可以特定,并非无从查找;乙市政府未作任何解释引导,未给补正机会,径行驳回,程序违法,该决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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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40

政府信息公开的征询与区分处理

常考 2/4
甲申请乡政府公开5号、210号两份处分某企业资产的文件。5号文件涉第三人乙的商业秘密,乡政府仅口头征询乙意见,乙不同意公开,乡政府仍决定公开且未告知理由。210号文件部分涉国家秘密但可区分处理,乡政府为省事全部不公开。乡政府的做法哪些错误?
乡政府的做法三处均属违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 第一,须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只作口头征询不合程序; 第二,第三方有正当理由反对且不公开不损公共利益的,应不予公开并告知决定; 第三,涉密文件可分割的应区分处理,公开可公开部分并对保密部分说明理由。 本案中,乡政府对乙仅口头征询,征询程序违法;乙明确反对后仍公开5号文件、未告知乙决定与理由,公开行为违法;210号文件部分涉密但可区分,乡政府整体拒绝公开,违反区分处理义务。 记忆顺序:先书面征询,再尊重异议,最后区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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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31

邮寄申请信息公开的收到日期

常考 3/4
甲以EMS向市住建局邮寄申请,要求公开某房屋的房地产原始登记凭证,住建局于1月11日签收。住建局2月9日作出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附房产证复印件,甲不服经复议维持后起诉。问:如何确定住建局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
市住建局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即其签收邮件之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第2项,凡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签收之日即为收到申请之日。要件有三: 第一,申请系以邮寄方式提交; 第二,行政机关已实际签收该邮件; 第三,以签收日期而非作出答复之日为准。 本案中,甲用EMS寄交查询房地产原始登记凭证的申请,住建局于1月11日签收并有签收凭证可查,签收事实与日期明确;其后2月9日作出告知书、复议决定的送达等时间点,均不改变收到申请之日的认定。邮寄申请信息公开的收到日期以签收之日为收到之日,作出告知书或送达复议决定的日期均不影响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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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35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与救济

常考 4/4
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材料补正、第三人权益与检索无果等情形,须在什么期限内答复,当事人不服又如何救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依法按期答复,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一,内容不明确的,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和期限,补正后重算答复期。 第二,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其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表态由机关权衡;不公开将重大影响公益的可公开并告知;能区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并说明理由。 第三,检索确无该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重复申请不再处理。答复期二十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最长二十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判断口径:信息提供不收费,数量频次超出合理范围的可收信息处理费;对不予公开或不作为不服须复议前置,先复议再起诉《行政复议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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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与诉讼3 张

行政法-41

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的判决规则

常考 1/3
某县市场监管局应乙公司申请,向其公开了甲公司基本信息。甲公司不服起诉,法院认定该公开行为侵害甲公司商业秘密,且不存在公共利益方面的事由。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本案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撤销市场监管局向乙公司公开甲公司基本信息的行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行政诉讼法》第70条。其适用须满足三个要件: 第一,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第二,第三方未同意公开; 第三,公开该信息缺乏重大公共利益支撑。 本案甲公司基本信息已由法院认定构成商业秘密,乙公司只是提出公开申请,甲公司并未同意;行政机关也无法说明不公开会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故该公开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判决撤销,甲公司因此受损的可另行主张赔偿。 记忆:涉密原则上不公开;无重大公共利益即撤销,不适用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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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36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举证与裁判

常考 2/3
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当事人起诉后,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法院经审理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由被告对拒绝公开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第一,被告须证明拒绝公开的根据及已履行的告知、说明理由义务,提交检索记录与审查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 第二,原告须初步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提供申请书及送达凭证即可,无须证明该信息必然应当公开。 第三,经审查拒绝公开或逾期不答复缺乏依据的,判决撤销并责令限期公开;尚需机关调查裁量的,判决重新答复;公开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确认违法。判断口径:先看被告举证是否充分,举证不能即认定拒绝违法;再看公开是否仍有意义,据此分别选择撤销、责令履行或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法》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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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75

信息公开全链条:申请、答复与救济

必考 3/3
甲公司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公开对某化工项目的执法检查记录,市局逾期未答复,后书面答复不予公开。问:答复期限如何计算?甲公司如何救济?
①期限: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延长须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 ②救济:对不予公开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属于复议前置情形(《行政复议法》第23条)。 ③诉讼中,被告对不予公开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2023 复议法把「不予公开」列为复议前置,直接起诉会被裁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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