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廉租房决定的强制执行定性

行政法-27行政法行政强制法案例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市廉租房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廉租房后连续六个月未实际居住的,市房管局有权作出收回决定。甲取得廉租房后连续六个月未在房内居住,市房管局接举报查实后,直接派人进入该空置房屋更换门锁、收回房屋。问:该行为属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
参考答案
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其要件:第一,存在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第二,相对人未按期履行该决定;第三,由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实现决定内容。本案中,甲取得廉租房后连续六个月未实际居住,市房管局依条例有权作出收回决定,甲并未自行交还房屋;市房管局派人进入该空置房屋更换门锁、收回房屋,正是强制实现收回决定,故属于执行行为而非强制措施;纵有程序瑕疵,程序瑕疵不影响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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