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的听取意见程序

刑诉-142刑诉特别程序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17岁)持木棍威胁乙(17岁)劫走其手机(价值1447元),事后向乙道歉并自首。审查起诉阶段,区检察院拟对甲作附条件不起诉,因乙的父亲丙反对,遂对甲提起公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做法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只需完成听取意见程序即可。 第一,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还应听取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未成年的,另需听取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三,听取意见不以被害人一方同意为前提,即该类主体无否决权。 本案甲为未成年人,涉嫌抢劫且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已拟作附条件不起诉;丙作为乙的父亲提出的反对,仅属被听取的意见,不能阻碍决定作出。故检察院只因丙不同意便提起公诉,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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