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与到场规则

刑诉-190刑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主观题8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理方式、到场人员、最后陈述与宣判四个环节的法定要求
参考答案
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到场保障为补充,宣判则一律公开。 第一,开庭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只有在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一致同意时,就读学校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才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联系不上、不能出席或者本身就是同案犯的,改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记录在案。 第三,最后陈述须由未成年被告人本人作出,不得代为陈述,其陈述完毕后法定代理人方可补充陈述。 第四,审理不公开不等于宣判不公开,宣告判决仍应当公开进行。判断口径:漏通知法定代理人、代作最后陈述、宣判不公开的,均属程序错误。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

答案默认遮住——先回忆,再点答案区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