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限延长
题干
甲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提起公诉,被害人之父乙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等50万元。A区法院受理三个月后仍未审结。问:A区法院能否再延长审限?
参考答案
可以,A区法院可再延长审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一款,公诉案件应自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三个月。要件有三:
第一,存在法定情形,即可能判处死刑或属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的重大复杂情形;
第二,须经上一级法院批准,本院无权自行决定;
第三,延长期间为三个月。
本案甲驾车肇事致乙之子死亡,乙在刑事诉讼中同时提出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请求,法院受理三个月尚未审结,属于可延长的法定情形,故报B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即可延长。
延长审限的决定权在上一级法院,审判法院只能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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