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分
题干
国有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甲为偿还个人欠乙的三百万元债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一套尚未出售、价值三百万元的住房抵偿给乙,并在公司账务账上挂账,显示甲欠公司三百万元。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贪污罪?
参考答案
甲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贪污罪。依据《刑法》第384条、《刑法》第382条,挪用公款罪须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贪污罪则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侵吞公共财物。本案中,甲将单位住房抵偿个人债务,住房是实物资产,房屋不属于公款,对象要件即不满足;其又在公司账务上挂账确认自己欠公司三百万元,单位对甲的债权并未消灭,公共财物未永久脱离单位控制,故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两罪均不成立。贪污贿赂罪公款限于货币资金,挂账不等于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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