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的从旧兼从轻认定
题干
甲家住五楼,楼下即为人行道。某日甲从窗口扔出一只玻璃水杯,砸中路边一辆自行车,损失约400元。该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问: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12条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兼及《刑法》第114条。
第一,客观行为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
第二,定罪以行为时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事后增设的罪名不得溯及适用;
第三,新旧法处罚不一致时,从旧兼从轻。
本案中,甲抛下的水杯只砸坏自行车、损失400元,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抛杯时该修正案尚未施行,高空抛物行为当时未被规定为犯罪,故不得以高空抛物罪论处,应认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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