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成立与限度
题干
甲与妻子乙饮酒后,乙突然口吐白沫、病情危急。当时无他人可代为驾车,等待救护车又恐延误救治,甲只得醉酒驾驶自家汽车将乙送往医院。问: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
甲醉酒驾车送乙就医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成立紧急避险。依据《刑法》第21条(另见第133条之一),紧急避险须同时具备三项要件:
第一,合法权益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
第二,别无其他合理手段可排除危险;
第三,所损害的利益小于所保护的利益。
本案中,乙口吐白沫,生命危险已现实发生;甲身边无他人可代驾、等救护车恐延误救治,醉驾送医具有不得已性;生命健康法益重于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避险未超过必要限度。故甲的行为阻却违法,不负刑事责任。避险的不得已性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