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合并时的继承范围

三国法-03三国法国家继承客观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两国合并为丙国,若相关国家间没有另行约定,根据国际法上继承的规则和实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丁两国间的专属经济区划界条约,丙国应当继承 B.甲乙两国的国家财产和国家档案,丙国有权继承 C.甲国某省政府向丁国政府借债1亿美元,丙国应当继承 D.乙国国家元首以个人名义向丁国政府借债5000万美元用于乙国救灾,丙国应当继承
参考答案
结论:A、B、D 正确。 第一,凡与领土划界相关、不具人身属性的条约(边界、道路交通、水利灌溉等),随领土一并由新国家承受划界条约继承; 第二,国家财产与档案的处理遵循领土实际生存原则,甲乙合并后即归丙国; 第三,债务仅继承国家非恶债,地方政府所负之债不在其列; 第四,元首以私人名义举债仍可归因于国家,属可继承的国家债务。 A项,专属经济区划界属划界类条约,应继承,正确; B项,领土合并,财产档案随之移转,正确; C项,省政府举债系地方之债,丙国无继承义务,错误; D项,元首私人名义借款亦为国家债务,正确。国家继承划界条约随领土,财产档案随领土,债务只认非恶债,元首私名也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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