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保证人责任
题干
甲胜诉后申请对乙强制执行30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乙7日内付26万元即可,丙以连带保证人身份在协议上签字。乙到期未付。问:甲能否申请法院对丙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
不能申请对丙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保证人不是执行担保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执行担保须向执行法院提供并承诺接受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只约束当事人,不能作为对第三人的执行依据。
第一,担保须向执行法院提供,即出具担保书交法院,而非仅在协议上签名。
第二,须承诺接受强制执行,即明示被执行人不履行时自愿接受法院执行其财产。
第三,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方可决定暂缓执行。
本案中,丙仅以连带保证人身份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未向法院提交担保书,仅承担协议上的保证责任,故不构成执行担保,不能直接执行丙的财产。甲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或就和解协议起诉乙、丙。
判断关键:向法院承诺才是执行担保,仅向对方承诺只是普通保证。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