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加重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法-112行政法国家赔偿法案例题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审查后将罚款数额提至15万元。甲起诉,法院撤销该罚款决定并判令赔偿,查明原罚款造成资金占用损失3000元,复议加重部分新增1500元。赔偿义务机关为谁?各自赔偿多少?
参考答案
赔偿义务机关由原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承担,二者分别就自己致损的部分负责。《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就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其要件为: 第一,原机关已作出侵权行为; 第二,该行为经过复议程序; 第三,复议决定加重损害。 本案套用:罚款10万元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甲作出,属原侵权行为,致资金占用损失3000元;县政府复议提升至15万元,新增损害1500元,构成加重。故该局赔偿3000元,县政府赔偿1500元,按各自致损部分分别计算,复议机关不承担原行为致损部分。国家赔偿 复议加重不使复议机关对全部损害负责,只担加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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