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未提足即分配利润的约定效力

商法-128商法公司法案例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月华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三股东分别持股20%、30%、50%。公司当年税后利润7000万元,法定公积金总额仅10万元。股东约定先分配利润、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该约定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该约定无效。依据《公司法》第210条第1款,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利润才可分配,且应先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时才不再提取。故规则要件为: 第一,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第二,先行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 第三,累计额达注册资本半数方可免提。 本案月华公司税后利润丰厚而公积金仅十万元,远未达到注册资本100万元的百分之五十,不具备免提前提。甲乙丙约定先分后提,实质排除强制提取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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