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与法院止付条件
题干
越南宏利公司与博峰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博峰公司经中国光大银行广西分行开立信用证。博峰公司得知货物质量可能与合同严重不符且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裁定止付信用证款项。
A. 博峰公司须证明存在交货无价值等欺诈事实并提供可靠担保
B. 光大银行广西分行发现欺诈并认为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可申请止付
C. 保兑行已善意付款的,法院不得裁定止付
D. 法院受理申请后须48小时内裁定止付
参考答案
结论:A、B、C 正确,D 错误。信用证欺诈止付
知识精要:
第一,申请止付须同时具备实体与程序要件,即有证据表明存在信用证欺诈、不中止将使申请人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并提供可靠充分的担保欺诈证据与担保;
第二,申请人并不限于买方,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与各利害关系人发现欺诈时均可提出止付申请主体范围宽;
第三,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以及保兑行、议付行已善意付款或承兑的,法院不得裁定中止或终止支付善意付款即排除。
逐项判定:A 对,须举证交货无价值等欺诈事实并提交可靠充分的担保举证并担保;B 对,开证行自行发现欺诈且认为将受难以弥补损害时,同样可申请止付开证行可申请;C 对,保兑行已善意履行付款义务,止付裁定被排除保兑行善意付款;D 错,四十八小时内作出的裁定既可能止付也可能驳回,并非必须止付48小时非必止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无确凿证据与担保不止付,有善意付款亦不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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