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单与提单的性质区别

三国法-69三国法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客观题8 个采分点
题干
立达公司分别与日本三目、香港寰中订约进口两批货。三目在横滨港交货,中远签发收货人为“持有人”的提单;寰中在香港交货,中远签发以立达为收货人的海运单。依《海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正确的是? A. 立达须同时出示提单和海运单才能收取两批货 B. 立达有权单方转让提单和海运单 C. 提单和海运单都能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存在 D. 若中远按三目要求将货交他人,立达请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答案
结论:C 正确,A、B、D 错误。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知识精要: 第一,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海运单只是货物收据与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不具物权凭证效力海运单非物权凭证; 第二,海运单为记名单据,不得流通转让,收货人提货只需证明身份而无需交单凭身份提货; 第三,凭单交货义务由提单派生,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规则只围绕提单展开凭单交货; 第四,承运人按托运人要求改交货物而免责仅限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不适用免责限记名提单。 逐项判定:A 错,海运单无需出示,提单才须凭正本提货,不必两单齐备无须双单;B 错,海运单记名且禁止流通,立达不能单方转让不可转让;C 对,两者均为货物收据并证明运输合同存在同为收据与合同证明;D 错,该提单收货人为“持有人”,属不记名提单,承运人依托运人指示改交他人不能免责,立达的请求应予支持不记名提单不免责。 《海商法》第71条 海运单非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凭身份提货,无单放货免责仅限记名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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