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的监督界限

民诉-92民诉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案例题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两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送达生效。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调解书可能损害案外第三人丙的权益。检察机关能否对该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参考答案
不能。检察机关无权对本案调解书抗诉,本案不满足公益要件。《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检察院发现生效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抗诉或发再审检察建议。要件: 第一,对象为已生效的调解书; 第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由法定层级检察院发动监督。 本案调解书只处理甲、乙两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受损者仅为案外人丙的私人权益,未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故检察机关不得抗诉,也不得发再审检察建议;但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依职权启动再审。丙可另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已进入执行的先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再申请案外人再审。检察监督公益才抗诉: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才可抗诉或提再审检察建议,仅害第三人私益的走第三人撤销之诉。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