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连带清偿
题干
王某实际控制甲、乙、丙三家工程机械公司:三家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与出纳相同,共用销售手册和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调拨仅凭王某签字且无法区分归属。甲公司拖欠丁公司货款无力支付,丁公司主张三家公司共同清偿。该主张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结论:成立。依据:《公司法》第23条第2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滥用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件:
第一,数家公司受同一股东控制;
第二,公司间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财产无法区分;
第三,独立人格丧失并损害债权人利益。
本案三家公司均由王某实际控制,管理人员交叉、共用销售资料与结算账户,资金归属无法分辨,已构成人格混同,故三家公司应对甲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联公司对任一公司债务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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