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

民法-54民法合同解除案例题4 个采分点
题干
丙公司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乙公司迟延付款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解除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同时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主张主合同已解除,保证责任随之消灭。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民法典》第566条,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主合同解除的,担保人就债务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仍须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要件有三: 第一,债务人因违约而负有责任; 第二,该责任属于解除后仍存续的债务; 第三,担保合同未作相反约定。另依《民法典》第567条,违约金条款属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因解除而失效,甲公司可一并主张损失赔偿。 本案乙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担保合同无免责约定,丙公司应就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以债务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为限

红色=必须写出的采分点;蓝色=法条依据;黄色=陷阱词;灰色=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