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期间的营业与权利限制

商法-76商法破产重整案例题4 个采分点
题干
丁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管理人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董事兼股东李某拟向第三人转让其股权,抵押权人王某请求就抵押设备优先受偿,丁公司申请自行管理。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三项请求分别处理:李某转让股权原则上不许,王某的抵押权暂停行使,丁公司可申请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3条、《企业破产法》第75条、《企业破产法》第77条: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对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时可恢复行使担保权;董监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受法院批准限制。本案丁公司自行管理须经法院批准并受监督;抵押设备未贬值,王某不得优先受偿;李某系董事,未经法院同意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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