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22 张

三国法-30

多法域国家如何确定准据法

常考 1/22
中国人王某与印度某电影公司订立著作权许可合同,约定适用印度法,授权该公司将其小说改编摄制成电影。后王某以违约为由诉至中国法院。法院适用印度法时发现印度存在区际法律冲突。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适用与该民事纠纷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B.要求当事人达成进一步法律适用的协议;C.适用我国《民法典》;D.若印度有区际冲突规范则先适用该规范,无该规范时才适用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①A 正确。 ②第一,指定适用某外国法而该国各区域法律不一时,指引对象仍是该国,须落到具体区域 多法域国家; 第二,落点由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判断,与当事人的再行约定无关 最密切联系区域; 第三,不因法域分歧改适用中国法,法院地法只管程序与定性 不转适用。 ③A 对,按最密切联系区域定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B 错,此非当事人可协商事项 无须再协议;C 错,法域不清不能成为改用我国法的理由 不得改适用;D 错,无须先查印度区际冲突规范,一步指向最密切联系区域 非两步走。区际冲突解决的是「哪一区域」而非「哪一国」「先查区际冲突规范」多为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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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31

涉外选法的意思自治规则

常考 2/22
关于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法律未明确禁止当事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律的,当事人选择即为有效。B.一方以所选法律与系争关系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C.涉外民事关系允许意思自治的,当事人于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变更所选法律,法院应予准许。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法律的,法院可认定其已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
结论:C正确。 第一,意思自治属授权性规范,须法律明确赋予选择权,否则选法约定无效须法律明确授权; 第二,所选法律与系争关系有无实际联系不影响选择效力,意思自治已突破实际联系限制无须实际联系; 第三,选法与变更选法最晚止于一审辩论终结前,届时协商变更法院应予准许一审辩论终结前; 第四,默示选法须同时满足各方援引同一国家法律、且无人提出法律适用异议援引相同且无异议。A错,以法律未明确禁止推定选法有效,漏掉须有明确授权这一前提未禁止不等于授权;B错,实际联系不构成选法限制,此类主张不予支持实际联系不限制;C对,辩论终结前协议变更所选法律,法院应予准许终结前可变更;D错,还缺少未提出适用异议这一要件须兼无异议。意思自治选法须有明确授权,不要求实际联系,一审辩论终结前可变更;默示选法须同引一国法且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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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32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涉外选法

常考 3/22
甲国人罗迪奥定居乙国,18岁时赴法国短期停留,与李丽英订立代购合同,后李以违约为由诉至我国法院。甲乙两国均以20岁为完全行为能力年龄,中法两国均为18岁。关于其民事行为能力,下列正确的是?A.依甲国法认定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依我国法认定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依法国法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依乙国法认定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 正确。 第一,自然人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经常居所地法; 第二,依经常居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依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的,转而适用行为地法,以保护信赖行为地法优先; 第三,该例外仅限一般民事活动,涉婚姻家庭、继承的仍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婚姻家庭继承除外。 A 错,国籍国非行为能力准据法,甲国法定年龄无适用余地国籍国法不适用;B 错,我国法与本案无连结点,结论虽同但依据错误我国法非准据;C 对,乙国法认定其未成年,行为地法国法认定其有完全行为能力,应适用法国法行为地法为有;D 错,经常居所地法已被行为地法排除,不得径行适用经常居所地法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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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33

法人属人法的涉外选法

常考 4/22
在中国登记设立的纳什公司为德意合资企业,其章程载明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法国,主营业地在德国。中国法院审理涉及该公司民事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的争议,可以适用的法律是?A.法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德国法律 D.意大利法律
B、C 正确。 第一,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架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其登记地法律登记地法; 第二,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主营业地法; 第三,法人的经常居所地即为其主营业地,章程所载办事机构地并非法定连结点机构地无连结点。 A 错,法国只是章程记载的办事机构地,无法据此选法机构地不作准据;B 对,纳什公司在中国登记设立,登记地国法可径行适用登记地在中国;C 对,其主营业地在德国,与登记地不一致时可适用主营业地国法主营业地在德国;D 错,意大利仅为合资方所属国,与本案争议无连结点无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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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34

涉外代理的内外选法规则

常考 5/22
中国人李允文在北京与其加拿大朋友兰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兰特在美国物色房屋并办理购买、过户等事宜。后因代理事项发生纠纷诉至我国法院,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认定李允文与兰特的代理关系是否成立适用加拿大法 B.认定代理协议是否有效适用美国法 C.审理兰特代理购房所涉问题适用美国法 D.审理兰特代理购房所涉问题适用中国法
答案:C 正确。 第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购房、过户等外部行为,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代理行为地; 第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授权等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关系发生地; 第三,委托代理的法律适用可由当事人协议选择,未选择时方回到法定规则意思自治优先。 A 错,代理关系是否成立属内部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即中国法加拿大无连结点;B 错,代理协议是否有效同属内部关系,仍适用中国法美国法不适用;C 对,兰特在美国物色房屋、办理购买过户,行为地在美国行为地在美国;D 错,外部行为不因未选择法律而改适用中国法内外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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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35

涉外信托协议的准据法

常考 6/22
日本人山本永太长住上海,2023年在美国病故。临终前他与香港朋友张力在美国订立信托协议,把位于香港的两处房产交张力管理,每年以收益五成作其中国籍儿子晓光的抚养费,成年后再移转房产权属。我国法院受理该信托协议纠纷,协议未约定准据法,认定其效力可适用哪些法律?A.日本法 B.美国法 C.中国香港地区法律 D.中国内地法律
B、C 正确。 第一,信托准据法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意思自治优先协议选择信托准据法; 第二,未作约定时,看信托财产位于何处,适用财产所在地法信托财产所在地法; 第三,亦可适用信托关系发生地法,二者并列择用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第四,国籍国、经常居所地国不是信托连结点,不能据以认定效力国籍居所非连结点。 A 错,日本只是其国籍国,信托不以国籍为连结点国籍国无连结点;B 对,协议在美国订立,关系发生于该国,美国法可适用关系发生地美国;C 对,两处房产坐落香港,财产所在地法即香港法财产所在地香港;D 错,内地非财产所在地亦非关系发生地,受益人中国籍不足为据内地无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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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36

涉外劳动合同的准据法

常考 7/22
中国广东某服装公司与意大利设计师拉法签订劳动合同,聘其为设在法国巴黎的欧洲分公司总经理兼艺术总监,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中国法。现我国法院受理该劳动合同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中国法 B.适用意大利法,因拉法有意大利国籍 C.适用法国法,因法国是拉法的工作地 D.适用中国法,因中国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地
答案:C 正确。 第一,涉外劳动合同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约定适用某国法的,该选法条款不生效力禁止协议选法; 第二,优先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工作地指其实际长期履职的固定地点工作地优先; 第三,仅在难以确定工作地时,才转而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主营业地兜底; 第四,劳务派遣情形下,还可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派出地补充。 A 错,劳动合同禁止选法,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作为定准据法的依据约定无效;B 错,国籍不是劳动合同的连结点国籍无连结点;C 对,拉法在巴黎任欧洲分公司总经理,工作地明确为法国工作地在法国;D 错,主营业地法只在工作地无法确定时备用,本案无适用空间主营业地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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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37

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常考 8/22
中国人王博赴欧洲旅游,购买的产品致其家人受伤,该产品生产公司主营业地位于德国。中国法院受理该产品责任侵权诉讼,下列正确的是?A.若王博选择适用德国法,应适用德国法 B.若王博选择适用美国法,应适用美国法 C.若王博未作选择而侵权人在中国有相关经营活动,应适用中国法 D.若王博未作选择而侵权人在中国无相关经营活动,仍应适用中国法
A、C 正确。 第一,产品责任原则上先看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选法权由其单方行使,法院与对方均不得代为挑选被侵权人单方选法; 第二,即便行使选择权也只能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与损害发生地法之间挑,指向第三国的选择不发生效力选择范围受限; 第三,未作选择且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相关经营活动的,直接适用该经常居所地法有经营即适用居所地; 第四,未作选择且当地无相关经营活动的,转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无经营转侵权地。 A项,德国系侵权人主营业地,王博选中后应予适用,正确。 B项,美国法两者皆非,该选择无效,错误。 C项,侵权人在中国有经营活动,中国又为其经常居所地,应适用中国法,正确。 D项,中国既无经营活动,仍坚持适用中国法与规则不符,错误涉外产品责任口诀:限弱限选侵权地,不选弱居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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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38

涉外诉讼身份证明与人格权法律适用

常考 9/22
韩国明星李春玉的经纪公司(主营业地在日本)向我国法院起诉中国某网站,指控该网站侵害李春玉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原告仅需出具身份证明文件即可参诉,无须证明手续;B.原告代表人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委托代理人的,法院应予认可;C.法院应适用日本法解决本案纠纷;D.适用法律应由原告查明提供,无法提供时法院可适用中国法。
B 正确。 第一,外国企业参诉,身份证明须所在国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按条约办证明手续 公证认证; 第二,外国当事人的代表人在我国法官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法院应予认可 法官见证; 第三,人格权受侵害的,以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为准据法,本案被侵权人是韩国明星,故适用韩国法 经常居所地; 第四,人格权侵权不属意思自治,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法院查明。A 错,缺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不可用 身份证明;B 对,经法官见证签署即获认可 见证签署;C 错,主营业地在日本不改变准据法 韩国法;D 错,查明义务在法院 查明义务。身份证明须认证,人格权侵权看经常居所授权委托书经法官见证即可,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却省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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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39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常考 10/22
美国人斐摩斯认为日本日立公司侵犯其在中国有效的专利权,日立公司则主张双方专利许可协议(约定适用日本法)系合法使用,争议由中国法院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B.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美国法 C.专利许可协议应适用日本法 D.该专利权的侵权责任应适用中国法
结论:A、C、D正确,B错误。 第一,知识产权归谁享有、范围多大,以被请求保护地法为准归属看保护地; 第二,转让、许可属合同事项,双方可约定适用法转让许可依协议; 第三,侵权责任同样看被请求保护地,但侵权后双方可改选法院地法侵权可改选法院地。逐项:A对,该专利在中国有效,请求保护地即中国保护地在中国;B错,权利人国籍不使美国成为被请求保护地国籍非连接点;C对,许可协议已约定适用日本法,从其约定约定有效;D对,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中国法侵权适用中国法。归属看保护地,许可依协议,侵权看法院地专利在哪国受保护,归属与侵权就依哪国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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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40

船舶碰撞与船舶权利的法律适用

常考 11/22
英国巴斯公司“派尔”号(巴拿马旗)自阿根廷运货至韩国,途经中国领海时与新加坡纳波公司“金牛”号(巴拿马旗)相撞,“派尔”号重创,经日本“志杰”号救助后入中国泉州港修理。纠纷由中国法院受理,下列正确的是? A. 两船碰撞纠纷适用巴拿马法 B. 两船碰撞赔偿限额适用中国法 C. “志杰”号救助费用优先权适用日本法 D. 泉州港修船厂修理费留置权适用中国法
结论:B、D 正确。海事权利准据法 知识精要: 第一,船舶碰撞赔偿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合意依其选法,无合意才回船旗等客观标志; 第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第三,船舶优先权同依法院地法; 第四,船舶留置权依留置行为地法。 逐项判定:A 错,碰撞赔偿应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B 对,赔偿限额随法院地;C 错,优先权适用法院地中国法;D 对,修船留置适用留置地法。 《海商法》第273条 《海商法》第275条 《海商法》第276条 碰撞自治优先、限额与优先权随法院地、留置随留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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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41

民用航空器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常考 12/22
中国某法院审理几起涉及民用航空的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新加坡登记的客机的优先权纠纷适用新加坡法 B.卡塔尔航空公司将登记地在阿曼的客机转让给阿提哈德航空公司的所有权纠纷,适用卡塔尔法 C.两架在阿联酋登记的客机在中国广州白云机场碰撞的纠纷,适用阿联酋法 D.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的货机在公海上空掉落零件对马来西亚渔船造成损害,适用中国法
结论:C、D 正确。 第一,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适用其国籍登记国法登记国法; 第二,优先权纠纷不看登记地,而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法院地法; 第三,同一国籍登记的两架航空器相撞,无论在何处碰撞,相互损害均依登记国法同籍依登记国; 第四,航空器在公海上空致第三人损害,同样适用法院地法公海依法院地。 逐项:A 错,新加坡只是登记国,优先权不以登记国法为准优先权不依登记地;B 错,所有权转让应依登记国阿曼法所有权依登记国;C 对,两机同在阿联酋登记,碰撞地在中国仍适用阿联酋法同籍碰撞;D 对,法院地在中国即适用中国法公海适用中国法。物权看登记国,优先权与公海致损看法院地登记国管物权,法院地管优先权与公海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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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42

涉外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常考 13/22
黄翔在中国签发一张汇票,付款人为中国驻美国某金融机构,收款人为美国人休斯。休斯在英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法国人特鲁,特鲁在美国提示付款遭拒付,现该汇票纠纷由我国法院受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判断汇票记载事项是否合法,应适用中国法 B. 判断汇票背书行为是否有效,应适用英国法 C. 特鲁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适用美国法 D. 特鲁遗失汇票,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中国法
结论:A、B 正确,C、D 错误。涉外票据法律适用 知识精要: 第一,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保证等行为的效力,一律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二,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是否合法,依出票地法律判断; 第三,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同样系于出票地法,与付款地、提示地无关; 第四,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申请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以付款地法为准。 逐项判定:A 对,汇票在中国签发,记载事项依出票地中国法出票地;B 对,背书在英国完成,效力依英国法行为地;C 错,追索期限应适用出票地中国法,而非美国法出票地;D 错,付款地在美国,保全程序应适用美国法付款地。 《票据法》第96条 《票据法》第97条 《票据法》第98条 《票据法》第100条 行为效力看行为地,记载与追索期限看出票地,失票保全看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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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43

涉外离婚:国籍、出境与法律适用

常考 14/22
印度男子库玛尔与马来西亚女子李思彤2015年结婚后定居上海,现二人在上海某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二人之子2018年在上海出生,出生时具有中国国籍 B.若法院作出禁止库玛尔出境的决定,边检机关可禁止其出境 C.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D.夫妻财产分割可适用印度法或马来西亚法
结论:B、C正确。 第一,出生取得中国国籍须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或父母无国籍、国籍不明且定居中国,本案父母为印、马籍,其子不能出生即入籍父母均非中国籍; 第二,限制外国人出境须法院不准出境决定,边检据此执行法院决定; 第三,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院受理即适用中国法法院地法; 第四,夫妻财产关系可协议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未选择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有限意思自治。A错,父母均外籍,出生地不定国籍不取得国籍;B对,法院决定后边检可禁止出境边检执行;C对,离婚随法院地法离婚随法院地;D错,无协议选择又不属法定范围,应适用共同居所地中国法共同居所地。 国籍看出生加父母身份,离婚跟法院地,夫妻财产先协议后共同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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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44

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常考 15/22
中国人康军在美国定居并工作,在美国有房产、现金、股票等。居住在中国的康军之父康维向中国某法院起诉,要求康军支付对其的赡养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中国没有关于赡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B. 如美国法对康维有利,法院应适用美国法 C. 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因为康维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D. 如美国法对康军有利,法院应适用美国法
结论:B 正确,A、C、D 错误。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知识精要: 第一,涉外扶养涵盖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配偶相互之间的扶养,三者共用同一条冲突规范扶养范围; 第二,可供挑选的法律限于三类,即当事人一方的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三类连结点; 第三,取舍标准只有一个——哪部法对保护被扶养人的权益更有利就适用哪部有利于被扶养人; 第四,法院应在案件可及的上述法律间比较择一,不能径行套用法院地法择优适用。 逐项判定:A 错,赡养的法律适用在我国立法中已有明文已有规定;B 对,美国既是康军经常居所地又是其主要财产所在地,其法更利于父亲康维即应适用被扶养人康维;C 错,中国法仅为候选之一,康维常在华并不必然适用中国法并非必然;D 错,比较落脚点是被扶养人利益,而非扶养人康军标准错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 扶养三类连结地,谁利于被扶养人就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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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45

涉外代理与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常考 16/22
华侨郑木生(定居马来西亚)在泰国全权委托方培松购买中国揭阳的祖宅,合同未约定适用法律。方培松以郑木生名义与房主周晓伟签约并付定金后,郑木生已去世,其独子郑少卿(定居新加坡)拒绝追认,我国法院受理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郑木生与方培松的民事关系应适用泰国法 B. 方培松购房行为的效力应适用中国法 C. 祖宅所有权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D. 郑少卿对祖宅继承纠纷应适用新加坡法
结论:A、B、C 正确,D 错误。涉外代理与不动产物权 知识精要: 第一,委托代理先看有无协议选法,未选时内部关系依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对外行为效力依代理行为地法内外分别定性; 第二,不动产物权归属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 第三,法定继承原则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继承例外依物之所在地法继承例外。 逐项判定:A 对,全权委托作于泰国,内部委托关系发生在泰国泰国内部关系;B 对,以郑木生名义在揭阳购房,对外代理行为地在中国行为地中国;C 对,祖宅在揭阳,所有权之争依中国法房在中国;D 错,祖宅属不动产,法定继承仍依中国法,与郑少卿居所地无关不适用新加坡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 内部看发生地,外部看行为地,房子的事看物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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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46

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与法律适用

常考 17/22
中国瑞丰公司与德国韦曼公司订约进口船用柴油机,约定争议提交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仲裁地德国,未约定仲裁条款准据法。瑞丰公司申请仲裁,韦曼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关于仲裁条款效力审查: A. 仲裁院无权认定,只有法院有权 B. 一方请求仲裁院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C. 应适用中国法 D. 可适用中国法或德国法
结论:B、D 正确。仲裁协议效力审查 知识精要: 第一,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当事人既可请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决定,也可请人民法院裁定,机构并非无权审查机构也有决定权; 第二,一方请机构决定、另一方请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司法审查优先法院裁定优先; 第三,仲裁协议准据法先看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仲裁地法。 逐项判定:A 错,认定权非法院独有,仲裁院亦可决定法院专属说错误;B 对,两种请求并存时由法院裁定法院优先;C 错,未作约定不等于必然适用中国法过于绝对;D 对,中国法为机构所在地法、德国法为仲裁地法,两者均可选择两法均可。 《仲裁法》第20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 机构法院都能管,先看约定再看仲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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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48

涉外诉讼代理与人格权准据法

常考 18/22
韩国某女星向我国某法院起诉中国人李某,指控李某在微博发布不实信息侵害其名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原告应向中国法院出具护照等用以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B. 原告有权委托任意韩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 C. 若原告不在中国,韩国驻华使领馆授权本馆官员,可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原告在中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 D. 法院应适用中国法解决本案纠纷
结论:A、C 正确。涉外诉讼代理与人格权准据法 知识精要: 第一,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须提交护照等身份证明以核验主体资格身份证明; 第二,外国当事人可委托本国律师出庭,但其只能以非律师身份代理,仍受代理人一般规定约束仅非律师身份; 第三,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境内时,经驻华使领馆授权,本馆官员可以外交代表身份代聘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外交代表代聘; 第四,网络侵害名誉权等人格权益,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为准经常居所地法。 逐项判定:A 对,护照是核验外国原告身份的必要文件提交护照;B 错,韩国律师只能以非律师身份代理,不可任意委托不得以律师身份;C 对,符合外交代表代聘中国律师的条件代聘条件;D 错,本案准据法为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韩国法而非中国法韩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 外国人诉讼交护照,本国律师只能非律师身份代理,网络侵害人格权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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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49

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与域外证据

常考 19/22
英国甲公司药品不符合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我国公告禁止其进口销售。中国乙公司召回已分销药品损失巨大,起诉甲公司,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并定性为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乙公司选择英国法的,应适用英国法 B.未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C.英国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在英国形成并经英国公证的,无须在法庭质证 D.其提交的英文证据经中国乙公司同意的,可不提交中文翻译件
结论:A、B、D 正确。 第一,产品责任首先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经常居所地法; 第二,被侵权人可以单方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一经选择即从其选择被侵权人单方选择; 第三,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未经营则用主营业地; 第四,域外形成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否办理公证认证,均应在法庭上质证,只是英文材料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不附中文译本域外证据须质证。 逐项:A 对,乙公司选中侵权人主营业地英国,选择有效选英国法有效;B 对,甲公司在华有经营活动,未选择时回到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国中国法应适用中国法;C 错,英国公证不免除当庭质证义务公证不免质证;D 对,经对方同意的英文证据可免中文翻译件同意即免译本。产品责任以被侵权人居所地法为原则,其选择与主营业地例外优先域外证据公证了仍要质证,但对方同意的英文材料可免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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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50

境内三类涉外合同的管辖与准据法

常考 20/22
中国合众公司与英国曼达公司签约,在渤海湾合作勘探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后因履行发生纠纷,曼达公司先在英国法院起诉,合众公司又在中国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纠纷只能在我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B.若合同约定由英国法院管辖本案,中国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C.若英国法院已先受理且曼达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中国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 D.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结论:D 正确。 第一,在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三类合同,归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约定外国法院无效三类合同专属管辖; 第二,专属管辖只锁法院管辖,仲裁、和解、调解仍可用不排斥仲裁; 第三,三类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不得另选准据法强制适用中国法; 第四,专属管辖不受外国法院先受理影响,无中止余地先受理不中止。 逐项:A 错,解纷方式不限于诉讼并非只能诉讼;B 错,该管辖约定不生效,中国法院应当受理约定无效;C 错,外国法院先受理不构成中止事由不予中止;D 对,在境内履行只能适用中国法适用中国法。三类合同管辖与准据法均锁中国,仲裁调解不受限境内履行的三类涉外合同,管辖锁中国法院、准据法锁中国法,但仲裁协商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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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51

涉外房屋买卖的管辖与准据法

常考 21/22
新加坡人李贤闻在北京购有独栋别墅,回国前以3000万元卖给经常居所地在大连的中国人王华,合同约定适用英国法。后因履约纠纷,王华在新加坡法院起诉;新加坡法院审理期间,李贤闻又向大连中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大连中院有权受理 B.应由北京中院专属管辖 C.新加坡法院立案在先,中国法院无权受理 D.中国法院受理的应适用英国法
结论:A、D 正确。 第一,涉外房屋买卖合同按合同纠纷定管辖,不属不动产专属管辖,被告经常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受理非专属管辖; 第二,涉外案件允许平行诉讼,外国法院先立案不排斥中国法院受理平行诉讼; 第三,合同准据法以当事人选择优先,本案约定的英国法应予适用意思自治优先。 逐项:A 对,大连为被告经常居所地,标的额也符合中院受理标准大连中院可受理;B 错,此类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且北京标的额不达中院标准北京不专属;C 错,先立案不产生排除效力先立案不排他;D 对,应适用约定的英国法适用英国法。涉外不动产买卖合同走合同管辖,允许平行诉讼,准据法从约定房子在境内不等于专属管辖,先立案也不排他,准据法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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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63

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常考 22/22
江天公司与德国罗杰斯公司订CIF上海合同进口儿童玩具,约定仅在中国境内销售。江天收货后被乐高中国公司诉该批货物侵犯其在华外观设计专利权。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正确?A.江天订约时已知系假冒专利产品,罗杰斯免除知识产权担保责任 B.货物按江天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罗杰斯免责 C.江天转卖韩国后被韩国公司诉侵权,罗杰斯无须担责 D.江天转卖韩国后被韩国公司诉侵权,江天无须担责
结论:A、B、C 正确,D 错误。卖方知识产权担保知识精要: 第一,知识产权担保有地域边界,只及于买方营业地或双方约定的转售、使用地地域边界; 第二,买方签约时对该瑕疵已经知情或理应知情,卖方免责签约时知情; 第三,侵权系卖方依从买方给定图纸、样式等规格所致,卖方亦免责买方给定规格。逐项判定:A 对,江天明知假冒专利,罗杰斯免责明知;B 对,按江天图纸生产致侵权,罗杰斯免责按图生产;C 对,转卖韩国越出约定销售地,罗杰斯不担保超出地域;D 错,江天对韩方买家仍为出卖人,须在约定地范围内担责仍为出卖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担保限营业地与约定转售地,买方知情或供图纸则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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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与仲裁7 张

三国法-09

外轮停港内部斗殴谁可管辖

常考 1/7
英国船东的货轮“拉纳”号悬挂巴拿马国旗,停泊在中国宁波港期间,英国籍船员詹姆士与巴西籍船员罗纳尔在船舱内因口角互殴。所涉各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事件发生在中国港口,中国有权主动管辖 B.若詹姆士或罗纳尔提出请求,中国可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C.若“拉纳”号船长提出请求,中国可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D.若英国驻中国领事提出请求,中国可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结论:C 正确。船旗国是巴拿马,英国领事无请求资格 知识精要: 第一,外籍船舶停泊我国港口,船内纠纷原则上归船旗国管,沿岸国不得主动行使刑事管辖,不得主动管辖; 第二,仅在扰乱港口安宁、被侵害人系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船长或船旗国领事提出请求时,中国才可介入,四类例外; 第三,请求主体限于船长与船旗国领事,他国领事不能替代,旗国领事或船长。 逐项判定:A 错,未扰港口秩序、受害人非中国人、案情不属重大,无主动管辖依据;B 错,船员本人是当事人,其请求不在例外之列;C 对,船长出面请求即为沿岸国管辖的正当理由;D 错,具此资格者应为巴拿马驻华领事。 旗国为主,四例外方能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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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47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常考 2/7
法国国际商事仲裁院裁决中国达瑞公司与意大利芒通公司的合同纠纷,达瑞公司拒不履行,芒通公司向中国某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法、意三国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B. 达瑞公司可以仲裁庭组成与仲裁规则不符为由申请撤销该裁决 C. 中国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审查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形 D. 中国法院承认该裁决的可不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
结论:D 正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知识精要: 第一,对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法院只作程序审查,仲裁庭组成、程序是否合乎规则等瑕疵由被申请人主张并举证,法院不依职权追查不主动审查; 第二,撤销外国裁决的权力专属裁决作出地国,我国法院无权撤销撤销权属地; 第三,仲裁条款效力不当然适用法院地法,先依当事人选择,无选择时用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效力准据法; 第四,拟不予承认执行的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承认裁定可径行作出不予承认须报核。 逐项判定:A 错,题干没有可援引中国法的连接点缺连接点;B 错,撤销只能向法国法院申请无撤销权;C 错,程序不符是被动审查的拒绝事由被动审查;D 对,承认无需报核承认自主。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承认自作,不予承认报核;撤销权只在裁决作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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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52

向外国法人送达诉讼文书

常考 3/7
中国光明公司与美国布朗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发生纠纷,中国光明公司诉至我国某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需要向美国布朗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布朗公司在我国领域内设立有代表机构,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B.若布朗公司在我国领域内设立有分支机构,可直接向该分支机构送达 C.李国安是布朗公司在我国的业务代办人,可直接向李国安送达 D.布朗公司的总经理威廉到我国北京出差,可直接向威廉送达
结论:A、B、D 正确。 第一,外国法人在我国境内设有独资企业、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法院可径行向该机构送达,不必先改用其他途径机构可径行送达; 第二,向业务代办人送达以受送达人事先授权为前提,无授权即不得为之代办人须先授权; 第三,外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我国境内的,可直接向其本人送达主要负责人在境内。 逐项:A 对,向境内代表机构送达即可代表机构;B 对,分支机构同样可直接受送分支机构;C 错,李国安未获授权未经授权;D 对,总经理属主要负责人且人在北京总经理在境内。向外国法人送达:机构直送、代办人须授权、主要负责人在境内可直送机构直送,代办人须授权,一把手在境内可直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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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53

海牙送达公约与文书转递规则

常考 4/7
甲国枫叶公司与中国道明公司因纺织品进口合同纠纷在甲国法院涉诉,甲国法院依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向总部在江苏南通的道明公司送达司法文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经司法部交江苏高院直接送达 B.法院发现出庭日期已过,应拒绝执行送达 C.法院发现未附中文译本,应直接退回不再送达 D.道明公司收到文书后发现未附中文译本,可以拒收
结论:D 正确。 第一,公约项下外国驻华使领馆转递的司法文书,须先交司法部,再由司法部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院交有关法院送达当事人,不得绕开中央机关直接交由地方高院中央机关转递; 第二,受送达人享有以文书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的权利,这是对受送达人的程序保障无译本可拒收; 第三,承担送达的法院不得以案件属专属管辖、出庭期限已过、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绝执行送达请求法院不得拒送。 逐项:A 错,使领馆转来的文书应经司法部报最高院,而非由司法部直接交江苏高院送达转递路径错误;B 错,出庭日期已过不构成拒绝送达的理由,仍应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期限已过仍送;C 错,未附中文译本不应径直退回,仍须完成送达不得径行退回;D 对,无中文译本时受送达人可拒收受送达人拒收权。海牙送达公约项下文书经中央机关逐级转递,无中文译本受送达人可拒收,法院不得以期限已过或未附译本拒送使领馆→司法部→最高法→有关法院;无译本受送达人可拒收,法院不得以期限已过拒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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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54

域外取证的合法途径与禁区

常考 5/7
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缔约国,甲国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需向中国人田欣调取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 B.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田欣取证 C.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甲国法院可使用即时通讯工具向田欣取证 D.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甲国法院可授权特派员到中国向田欣调取证据
结论:A 正确。 第一,缔约国法院需在我国境内取证,可把请求书送交我国司法部,由我国法院依公约代为完成取证司法部为中央机关; 第二,外国驻华领事只可向其本国国民取证,并须遵守我国法律、不得动用强制手段领事仅限本国公民; 第三,在我国境内取证须先获主管机关准许,特派员取证、当事人同意的即时通讯取证都不属于外国法院在华可用的方式境内取证须获准许。 逐项:A 对,请求书交司法部即可启动代为取证交司法部;B 错,田欣是中国公民,不在甲国领事取证的对象范围内对象不适格;C 错,即时通讯取证只是我方赴境外取证时可用的方式方式不适用;D 错,未经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个人不得在华取证排除特派员。在华取证:司法部代为、领事对本国人,别无他途领事取证以国籍为硬门槛,当事人同意也打不开特派员取证和即时通讯取证在华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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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55

涉澳文书委托送达规则

常考 6/7
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澳投资纠纷,需向澳门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必须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委托送达 B.澳门受托法院对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C.最迟应在委托方发出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送达 D.发现案件应由澳门法院专属管辖即可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结论:B正确,A、C、D错误。 第一,内地向澳门送达有两条通道:中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可径行委托澳门终审法院,未获授权则经本地高级法院转递,并非只有一条路授权直委或高院转递; 第二,受托法院只办送达事务,对文书所载内容及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内容与后果不担责; 第三,期限为两个月,自受托方收到委托书之日起算两月自收到起算; 第四,专属管辖不能成为拒绝办理的理由专属管辖不阻却。A错,其把送达途径唯一化;B对,受托方只送不审、不担内容责任;C错,期限从收到委托书起算;D错,专属管辖拒不了送达。区际送达:受托法院只送不裁两月自收书起算,专属管辖拒不了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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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56

台湾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常考 7/7
台胞肖强与内地居民程磊的借款纠纷经台湾法院判决,程磊拒不履行,肖强欲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依2025年最高法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 A. 持台湾居民居住证者委托大陆律师代理,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或查明 B. 直接申请执行,法院告知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则驳回 C. 法院可依具体情况认可判决的部分判项 D. 内地法院已就同一纠纷判决的,应裁定不予认可
结论:A、B、C、D 正确。台湾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知识精要: 第一,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代理,转交的授权委托书免公证、免查明居住证免公证; 第二,认可与执行分两步,一并申请的先行认可再交执行,直接申请执行又坚持不补认可申请的裁定驳回先认可后执行; 第三,判决真实已生效但不能整体认可的,可就部分判项认可可部分认可; 第四,同一争议内地法院已判决的,应避免冲突判决而不予认可避免冲突判决。 逐项判定:A 对,授权委托书免公证免查明免公证;B 对,法院应告知并补认可申请,坚持不补则驳回告知后驳回;C 对,可仅认可部分判项分项认可;D 对,内地已有判决即不予认可重复不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有居住证免公证,先认可后执行,部分判项可单独认可,内地已判不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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